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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7936397/2021-37870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3-23 10:59:52
索引号 77936397/2021-37870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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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23日11时25分许,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碧湖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亡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常*,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2000年12月,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装载机(铲车)驾驶员。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机构性质:机关;机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002650840H;负责人:吴*

承包单位: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煜公司);单位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镇前办公楼第三层第四间;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3AL9J;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叶*;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铁路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土石方工程承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8】119042。

监理单位:丽水市新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单位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66号A幢2楼;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82906550K;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郑*;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咨询,评估咨询,物业管理,水利物业管理,保洁服务。

设备租赁单位:丽水市莲都区项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租赁服务部);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水庭园71幢602室;成立日期:2020年1月9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E2N7K58;经营者:项*;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丽农发(2019)69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已落实;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承揽情况

2019年12月25日,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和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12月19日,项目合伙人兼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员姜利勇代表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丽水市莲都区项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项焱租一辆铲车(包括驾驶员)到项目施工区域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者协议。

2020年12月22日,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项焱与常来运(装载机驾驶员)口头约定装载机施工承揽协议,完成施工单位的指派施工任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装载机(铲车)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2日下午,丽水市莲都区项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项*,按照与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将装载机(铲车)运到施工区域,2020年12月23日8时许,按照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铲车驾驶员常来运到达项目部,之后项目部临时聘请的现场安全员姜*根据姜利勇已安排好的施工任务,将常来运带到施工区域,并向其布置了工作内容。11时30分许,两名挖掘机驾驶员张*、高*看到铲车在施工作业,当时铲车铲了半铲斗石头往后退,退到边坡时铲车突然失去重心从边坡上滑下去,翻滚后倾斜在下面机耕路的边坡处。

(二)救援情况

看到情况后张*、高*赶紧一边叫人一边往出事的地点跑,到达出事地点后就看到铲车的驾驶室已经变形,外部有血,驾驶员没有回应,随后姜*带领现场工人将驾驶员从驾驶室抬出来,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宣布常来运已死亡。

(三)装载机(铲车)相关情况

1.装载机(铲车)型号情况

设备名称:装载机;机械类型:工程机械;机械型号:龙工LG850;机械生产日期:2009年6月17日;机械号牌:X-BKA00335。

2.装载机(铲车)鉴定情况

经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该机械号牌X-BKA00335龙工牌LG850型装载机:事故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3.装载机(铲车)注册及使用情况

该装载机(铲车)注册在丽水市莲都区和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麻*名下,2018年麻*、项*合资购买,共同使用,收益商定份额分配。

4.装载机(铲车)租赁及驾驶员承揽费用情况

姜利勇与项焱口头约定装载机(铲车)租赁费用为一天800元,项*与驾驶员常来运口头约定承揽工作费用为一天300元。

5.装载机(铲车)驾驶员持证情况

常来运持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证件复印件由项焱提供),该证件在有效期内。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12月26日,死者家属在碧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款已到位。死者遗体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丽水市殡仪馆火化,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及相关人员调查,该项目项目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未配备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前未对装载机(铲车)驾驶员进行技术交底,边坡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及相关人员调查,死者常*安全意识淡薄,项目部在未对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自身也未检查作业现场周围施工环境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1.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实际投入安全技术力量不足,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项目部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职好自身职责,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杜*作为项目建设日常管理直接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未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赵*作为项目建设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护不到位,未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性质认定

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常来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2.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杜*,未认真履行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部经理安全职责等违法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赵*,未认真履行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全员职责等违法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丽水市莲都区项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装载机(铲车)驾驶员常来运之间为承揽关系,租赁服务部只要保证机械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机(铲车)驾驶员具有操作资质,即完成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事故发生后租赁服务部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参与善后处理并向死者常来运的家属支付人民币33万元的经济补偿。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故原因来看,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租赁服务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丽水市莲都区项*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不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责成丽水市飞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深刻吸取“12·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深刻反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员工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安全。要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责成丽水市新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12·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深刻反思,要加强对派驻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调沟通,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要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3.建议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督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建议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特别是由镇政府担任项目业主的施工项目,更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以确保生产安全。

 

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查组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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