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547227/2021-38212 | 文号 | 莲卫函〔202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卫健局 | ||||||||||||||||||||||||||
各有关医疗机构: 《莲都区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核准方案》经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7日 莲都区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核准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规范静脉给药服务,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根据《村卫生室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莲都区辖区范围内的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核准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应当取得区卫生健康局的核准。 第四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申报材料的接收与核对,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村卫生室的现场审核。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卫生室申请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应当予以核准: 1.通过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验收; 2.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3.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备(附件2); 4.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设置独立的配药室; 5.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执业人员参加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6.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六条:配药室墙面、地面应当整洁,不易粘染污迹,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排气和电扇)及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灯)。 第七条:拟开展静脉给药的村卫生室,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莲都区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从事静脉给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5.村卫生室平面图; 6.现场审查合格证明。 拟开展静脉给药村卫生室将上述材料提交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当地卫生院核对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统一上交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联系人:雷洪敏,联系电话2026023。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卫生监督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核查包括村卫生室布局、药品设备配置、制度建设等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第九条:区卫生健康局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件的,在现场审核通过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准予静脉给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更改执业场所、改变结构设置、调整执业人员等均需重新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静脉给药的核准。 第十一条: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组织相关质控中心,对申请静脉给药的村卫生室人员,开展输液反应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予以发放合格证。对已取得静脉给药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每两年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培训考核未通过的取消静脉给药服务资格。但培训不作为是否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静脉给药核准的村卫生室,擅自从事静脉给药服务的,区卫生健康局将根据《村卫生室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莲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经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在2021年5月30日前未取得静脉给药核准的,应当停止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附件:1.莲都区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业务申请审批表 2.村卫生室须配备的抢救药品和设备清单 3.莲都区开展静脉给药村卫生室排查名单 附件1: 莲都区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业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村卫生室须配备的抢救药品和抢救设备清单 一、抢救药品: 呼吸兴奋剂:尼可刹米针或洛贝林针等;脱水剂:20%甘露醇等;升压药:多巴胺针等;降压药:硝酸甘油针等;心肺复苏药:肾上腺素针等;抗心律失常药:西地兰针等;抗胆碱药:阿托品针等;平喘药:氨茶碱针或多索茶碱等;抗过敏药:10%葡萄糖酸钙针、非那根等;糖皮质类激素药:地塞米松针或甲强龙等。 二、抢救设备: 口咽通气管、呼吸皮囊、制氧机或氧气瓶、担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