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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36656      发布机构: 大数据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2-20 16:42:5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

2.2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测

4 预警

4.1 预警支持系统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变更与解除

4.6 信息报告

4.6.1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4.6.2 报告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等级

5.3 指挥与协调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扩大响应

5.6 社会动员

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响应终止)

5.8 响应终止(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 善后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7.2 分销网络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宣教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工作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莲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各类突发事件等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水产品、食盐、食糖、卫生清洁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市场异常波动,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急剧上涨或商品脱销等,影响社会稳定,需立即处置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粮油是特殊商品,省、市、县(市、区)另行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发生单一粮油应急状态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合理处置,依法行政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5.1 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区域内生活必需品供应较为紧张,持续出现居民排队购买现象,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1)波及范围在1个街道、乡镇内的;

(2)预计持续时间在4天以上的;

(3)生活必需品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在30%以上的;

(4)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5.2 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持续出现居民争相购买现象,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1)发生范围在1个街道、乡镇及以上的;

(2)预计持续时间在6天以上的;

(3)价格快速上涨,生活必需品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在50%以上的;

(4)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5.3 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持续出现居民抢购现象,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1)发生范围涵盖万象街道、白云街道、紫金街道、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的;

(2)预计持续时间在8天以上的;

(3)价格快速上涨,生活必需品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在70%以上的;

(4)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5.4 特别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1)发生范围涵盖我区绝大部分街道、乡镇的;

(2)预计持续时间在10天以上的;

(3)价格急剧上涨,生活必需品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在100%以上的;

(4)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主任和区经济商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应急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分析组、市场供应和生产保障组、市场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经费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分工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2.2.2 监测分析组

由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各街道、乡镇和各功能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市场供应、价格等信息的监测、收集、汇总、调度、报告,必要时对相关单位报告的信息进行核实;预测与分析市场供应发展趋势,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进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2.3 市场供应和生产保障组

由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供应;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2.2.4 市场秩序维护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工作,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

2.2.5 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商务局组成。负责及时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工作,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协调保障道路交通运输通畅。

2.2.6 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组成。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项相应所需经费的安排、审核、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2.2.7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

2.2.8 专家组

区商务局牵头组建,由经商、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或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进行会商研判,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和意见建议。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抓好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协调指导本区范围内方便食品、牛奶、瓶装饮用水等相关企业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在本区生活必需品不能保障供给时,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外地采购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运行监测、预测预警。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进出口调控,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或采取措施控制出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网络舆情引导等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及时分析研判网络舆情并提出处置意见。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综合协调,配合或提请上级协调铁路、交通部门编制调运计划和运输计划。负责协调协助或组织市、区级储备粮棉肉糖和救灾物资动用,承担粮棉肉糖市场监测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运计划及运输计划,组织粮油加工企业做好应急粮油加工和市场供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商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种类目录、数量。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日常管理,做好粮食、食用油、生猪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级授权),并组织落实。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救援工作的开展,统筹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的违反行为。对入市的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提出对受灾救济人口生活必需品的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项相应所需经费。负责救灾物资和日常储备管理经费的资金保障落实。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应急商品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进口商品造成企业或个人的损失等,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生活必需品调运方案,及时做好运力保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执行国家、省有关“绿色通道”政策,保证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入市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粮食、蔬菜、畜禽等农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提供区内生产和基地分布情况。负责种植环节、养殖环节的初级农产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管工作。

区水利局: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水产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控制,做好事故人员医疗救治,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统一发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活动,严厉查处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报送辖区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及需求情况,维护辖区内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指挥体系。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负责物资储备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产销区域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鼓励经销商扩大经营规模,培育和增强流通环节的“蓄水池”功能及作用。

3.2 监测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监测和信息监测分析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流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定期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上市量(销售额)等市场供应信息进行监测。在应急状态下实施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市场供应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

3.3 预测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对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对生产供应淡季、消费集中的重大节假日以及风险因素易发时段进行风险预测。对外地发生的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进行关联性分析。根据监测、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预警和处置准备工作。

4 预警

4.1 预警支持系统

区经济商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监测与统计、分析、调查工作,构建预警工作横向网络。同时,与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构建预警工作纵向网络。

4.2 预警分级

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 蓝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蓝色预警:

(1)气象、农业农村(畜牧)等主管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一般突发事件的;

(2)我区生活必需品主要货源地、周边城市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一般突发事件的;

(3)经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一般突发事件的。

4.2.2 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黄色预警:

(1)气象、农业农村(畜牧)等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较大突发事件的;

(2)我区生活必需品主要货源地、周边城市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较大突发事件的;

(3)经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较大突发事件的。

4.2.3 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橙色预警:

(1)气象、农业农村(畜牧)等主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重大突发事件的;

(2)我区生活必需品主要货源地、周边地市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重大突发事件的;

(3)经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重大突发事件的。

4.2.4 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气象、农业农村(畜牧)等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2)我区生活必需品主要货源地、周边城市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3)经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4.3 预警发布

(1)蓝色预警: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签发,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和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区政府。

(2)黄色预警: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签发,以区应急生活必需品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同时报区政府。

(3)橙色和红色预警: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组长签发,以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报区政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诱因和类别、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可能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

4.4 预警响应

4.4.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

(3)做好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供应及安全生产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4.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

(2)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

(3)协调调集市本级政府应急储备的准备;

(4)派出工作组进行市场供应现场检查。

4.4.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集中办公,及时会商研判;

(2)视情联系周边城市政府给予支援,做好向上级申请援准备。

4.4.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各应急工作组成员集中办公,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

(2)提请市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

4.5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状况,依据事态发展趋势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已经基本消除的,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建议,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签发解除令,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6 信息报告

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商务、发改等有关主管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4.6.1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按照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2小时内情况续报的要求向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报告、报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4.6.2 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包含且不全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预警发布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置的相关领导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事态发展、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2 响应等级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副指挥长签发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签发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区、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企业积极调度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区政府及其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主要领导签发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提请调度全区、全市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5.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根据需要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组长应根据需要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组长、副组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1个及以上街道、乡镇或功能区管委会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区指挥部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Ⅳ级应急响应施

(1)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根据事态研究和部署应对措施,加大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调运和市场投放力度;

(2)经商、发改、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和事件信息监控、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3)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保持通讯畅通,维护市场秩序,按规定及时向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信息;

(4)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5)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态发展,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2)生活必需品各相关主管部门迅速组织骨干企业调集库存、组织货源投放市场;

(3)及时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平台向社会通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情况,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做好提请动用市本级政府储备的衔接准备;

(5)交通运输局迅速安排运力,与公安局联动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优先保证生活必需品运输;

(6)执法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

5.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跨区域调度,紧急协调周边尚未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地区,调运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

(2)提请动用市本级政府储备,相关部门按政府指令组织政府储备商品投放,自指挥部发出统一调配指令时间起,储备原料在24小时内按动用规模足额运达加工企业,政府储备商品在24小时内、新加工的产成品在原料运达后24小时内运达各零售网点;

(3)根据情况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并对政府组织投放的储备商品实施限购令。经市、区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4)视情对城市特困家庭增加补助。

5.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以区政府的名义,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协调从周边其他地市紧急调入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

(2)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3)必要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区财政部门保证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5)根据情况发布实施生活必需品管制令,实行定量配给供应,对城市特困家庭增加补助或统一发放、分配。

5.5 扩大响应

如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影响,超出区级控制能力,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报请上一级指挥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待上级指挥部成立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5.6 社会动员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动员,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7 响应终止

当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基本平息或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得到消除,市场供应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应急工作基本完成,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签发终止响应;Ⅲ级、Ⅱ级、I级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终止响应。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应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或所涉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刊播政府公告、通知及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7 善后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应急商品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进口商品造成企业或个人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7.2 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会同所涉街道、乡镇,功能区管委会,应及时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作出科学评价,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应急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7.3 恢复重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平息后,根据总结评估报告,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汲取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补充和调整政府储备及规模,确保市场供应的丰足平稳。

8 应急保障

8.1 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储备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及管理,落实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加强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组织协调相关数据库企业以及其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立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以保障市场应急投放需要。

8.2 分销网络保障

以大型商场、超市、社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为依托,建立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销售网络联动体系。必要时,建立临时性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点,承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任务,保证紧急情况下生活必需品及时、畅通、方便地供应居民。

8.3 通信保障

建立区应急生活必需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名册,落实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人。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各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通讯工作体系,保持通信畅通。

8.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畅通绿色通道,保证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入市畅通,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物流企业组织运力,确保应急生活必需品运输需要。

8.5 资金保障

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应急处置资金需求。

9 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媒体、网站、报刊以及市民开放日等形式,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读、培训,增强各级指挥员、应急队伍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能力。

9.3 应急演练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并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9.4 工作责任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区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并按程序审批。各街道、乡镇,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

指挥部人员名单

2.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

启动令

3.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

变更令

4.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

解除令

5.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

响应启动令

6.丽水市莲都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

响应终止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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