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3511294/2021-48371 | 文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1.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二、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评审办)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奖额设置。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3.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三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若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未出,以最新综合评价结果为准;申报企业须为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7)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7)项基本条件。 4.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3)《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5.组织推荐。组织申报材料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品字标”品牌的,应当优先推荐。 申报期截止后,区评审办不再接收申报材料、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1. 区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2.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二)资料评审 1.区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组织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组织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区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6家。 4.区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三)现场评审 1.组建现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分类情况,区评审办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市评审办。区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区评审办。 (四)陈述答辩 1.区评审办邀请专家3-5名,组建答辩评委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2.陈述答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分值范围为0-100分。 3.陈述答辩规则。 (1)参加陈述答辩的组织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2)陈述答辩由自我陈述、现场答辩2个环节组成。 (3)陈述答辩限时15分钟,其中自我陈述5分钟,现场答辩10分钟。 (4)每个组织陈述答辩完成后,答辩评委对其进行打分评价。 (5)评分计算。根据每个专家打分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其结果即为该组织陈述答辩得分。 4.答辩环节可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区评审办将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得分按20%计分、现场评审得分按70%计分、陈述答辩得分换算为千分制后按10%计分,合计为组织评审总分。依据评审总分结果,确定不超过3个组织,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提出候选授奖组织的原则为: (1)评审总分550分以上。 (2)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 (3)若候选授奖组织不足3个的,以实际数为候选授奖组织。 2.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联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组建。 3.会议投票表决。区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 区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总数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区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区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区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 (3)区评委会成员投票确定初选授奖组织。 4.投票表决规则 (1)由区评委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2)“质量奖”候选授奖组织有效得票数达到区评委会成员数的1/2及以上方可入选。 (3)在“质量奖”投票完毕后,按照票数高低确定“质量奖”拟奖对象名单。 区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六)社会公示 1.区评审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对“质量奖”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区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区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 (七)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 四、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向获得“质量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励。 五、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区评委会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区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市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组织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区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六、获奖组织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 (二)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为全区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中的任一情形的。 (四)获奖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区评审办核实,区评委会审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获奖组织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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