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卫医罚〔2019〕11号
被处罚人;章国良,身份证号码:33**************19。
2019年9月10日,莲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大港头玉溪路8-10号的丽水莲都章国良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处方笺1张,内容为:姓名:周某某;性别:男;年龄:3岁,头孢克肟干混悬剂0.1g*6袋,1/3包口服Bid,小儿豉翘清热颗粒2g*6袋,2g Tid Pro,布洛芬混悬液 30ml*1瓶 3ml Tid Pro,医师签名:章国良;配药药师:郑某某;复核药师:方某某;开方时间:2019年8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留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调查后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
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0月22日调查终结。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本局2019年9月10日查获的处方(姓名:周某某)为丽水莲都章国良中医综合诊所的配药师郑某某所开,章国良未亲自给病人诊疗、查看为郑某某开具的处方签名,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118),经合议,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 10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