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莲卫公罚[2020]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莲都区君悦阁足浴店
执法部门: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地址:丽水市解放街78号),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