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1MB1D8405X1/2021-13119 | 文号 | 莲生林发〔2020〕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 ||||
南明山街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莲都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莲都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丽水市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莲都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公益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二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三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调整变化的,相应的补偿资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四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护林员考勤系统建设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防火宣传、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中心站)。 第五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5元/亩,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3.5元/亩、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1元/亩、管理费用不超过0.5元/亩。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0.5元/亩,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中心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八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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