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试行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的意见》(浙农科发〔2019〕23号)和《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五水共治”、“肥药双控”、化肥定额制等工作,以促进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为目标。按照“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稳步实施、企业参与、农民受益”的思路,为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商品有机肥,推动我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二、应用范围与补助对象
(一)应用范围
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范围为莲都区内种植各种作物的区域,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省补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补助对象
在莲都区范围内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确定
我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供肥企业备案制,再由补贴对象自主采购。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我区推广的供肥企业,填写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附件1),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肥料登记证号、企业营业执照、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料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对列入我区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进行公示确认。
四、补助标准
本项目推广应用的各类商品有机肥按不高于备案价格进行销售,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为销售价格的三分之一,且其中普通商品有机肥补贴最高限额200元/吨,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补贴最高限额300元/吨。另外区级资金配套补助100元/吨。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单次购买普通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数量需达到1吨以上。补贴吨数按照每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数,先买先补、补完为止。
五、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实施省补的商品有机肥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
六、申报程序
1、购肥和备案
购肥者:自主选择备案供肥企业购买有机肥,鼓励购肥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肥款,对购肥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供肥企业:①为购肥者提供发票;②《供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③如实填报《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货清册》(附件3);④做好供应记录和出货记录,存档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肥者和备案购肥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审核和公示
村委会初审:购肥者将购肥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供肥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交至种植地所在村委会初审。村委会认真核对申报对象的身份、作物种类和面积、购肥品种和数量、购肥发票等,对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接收。审核无误后填写《莲都区商品有机肥申报表》(附件4),公示7个工作日,并留公示照片;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材料和公示照片上交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核对申报对象、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购肥品种和数量、作物种类和面积、购肥发票等,对手续不规范、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对申报亩购买量超2吨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一律不予认同。审核无误的填写《莲都区各乡镇(街道)省补商品有机肥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5),将汇总表公示7个工作日;对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对乡镇(街道)报送材料认真检查签字、公章,核对清册、发票;手续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对审核无误的,做好全区汇总;将汇总表公示7个工作日。
3、结算和拨付
每年11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将结算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的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把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五水共治”、化肥定额制和肥药双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投入必要推广、培训经费,将补助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农业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使用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对商品有机肥的认识,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使用效果和了解农民的意见,不断探索新机制,发现新典型,总结好经验。
(二)建立分级负责制
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的备案、宣传、汇总、建档和抽查等工作。区财政局按照确认的供肥数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用肥单位的审核、登记、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内商品有机肥补助数量、面积、补助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把好审核关。供肥企业按照供货及备案承诺,建立肥料销售网络,根据要求按照最高限价保质保量供应商品有机肥;供肥时做好销售记录,向用肥单位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严格产品质量监管
备案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当地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农民在使用肥料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肥害事故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关执法部门将对企业供应的肥料质量进行抽查。若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供肥企业三年内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资格,取消该补贴对象三年内享受农业部门的补贴资格。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造成肥料外流的。
对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将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全省。对数额较大、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实施时间至2023年10月1日结束。
附件:1.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
2.供肥真实性承诺书
3.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货清册
4.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购买申报表
5.莲都区各乡镇(街道)省补商品有机肥补贴情况汇总表
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生产与应用商品有机肥是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和食用菌生产下脚料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培育农田地力、提升农产品品质、发展养生农业的有力措施。我区于2016年7月25日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莲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的下发,对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020年4月16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新实施办法对原有商品有机肥政策进行了较大修改,我区原有《莲都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不适应我省商品有机肥新政策。为更好推进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加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我们认为重新制订实施方案很有必要。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
三、适用范围
莲都区内种植各种作物的区域,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省补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分8个方面。主要为:一、指导思想;二、应用范围与补助对象;三、商品有机肥料供肥企业的确定;四、补助标准;五、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六、申报程序;七、保障措施;八、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