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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岩泉街道长岗背村卫生室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案行政处罚
索引号: 35547227/2020-36554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0-09-08 17:08:3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传罚〔202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莲都区岩泉街道长岗背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9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莲都区岩泉街道长岗背村卫生室医生***在诊疗区域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生活用品放置在诊疗区域;治疗室操作台上的利器盒内安瓿瓶满溢,未及时处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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