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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村卫生室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案行政处罚
索引号: 35547227/2020-36553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0-09-08 17:07: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传罚〔202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9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村卫生室医生***在诊疗区域未佩戴口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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