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传罚〔202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莲都区紫金街道水东村卫生室医生***在诊疗区域未佩戴口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