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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岩泉街道九里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案行政处罚
索引号: 35547227/2020-36569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0-09-10 11:46:4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传罚〔2020〕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莲都区岩泉街道九里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预检分诊医务人员着自身服装未佩戴口罩、预检分诊未做,手卫生设施不到位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诊疗区、生活区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处方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及裁量细则,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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