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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政复决字〔2017〕第10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7-30 02:19:18

  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号。

  法定代表人: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兰**,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赖志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490号。

  法定代表人:蓝海霞,系局长。

  第三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柳**,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17﹞1),于20175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22日受理。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2017619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兰**、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邱**到场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如下问题:1.招标文件中“本项目商务报价分值比重规定不低于70%”内容至少被质疑过2次,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没有提供专家论证,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2. 决定书中所称“投诉人所称……系投诉人自行依据理解分析所得出结论,招标文件并无此类描述出处”不合理,申请人所称的内容是正确的理解分析所得;3. 本项目评分体系及技术要求涉嫌为浙江**公司量身定做、差别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被申请人也未提供招标文件是经专家论证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已提供大量证据和有效线索来证明主张;4.本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涉嫌违反丽水市餐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部分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相互串通投标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7317日质疑函中未提出缺乏依据;5.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违反《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缺乏严肃性。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实申请人身份;2.材料签收单复印件、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复印件、顺丰邮件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关于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恢复采购活动的公告网页截图复印件、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丽水餐厨项目运行成本对比分析表、**公司网站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截图、资产评估说明、开诚网站截图、旺能环保网站截图、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司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质疑书答复的函、质疑书),以上证据拟证实申请人投诉及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1.申请人提出“本项目商务报价分值比重设定70%”的不合理问题,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并未对商务报价分值作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社会投资人采购评标办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2.申请人提出“餐厨项目沼渣按100/吨付费给浙江**……”的不合理问题,该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描述,系申请人自行依据理解分析得出的结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提出“本项目评分体系及技术要求为浙江**公司量身定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差别待遇”的不合理问题,目前无证据证实招标文件系为**公司量身定做;4.申请人提出“所诉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涉嫌违反丽水市餐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部分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相互串通投标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质疑书未提出不予支持,符合法规规定;5.申请人提出2017515日发布的关于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恢复采购活动的公告修改内容仍含糊不清,存在违规的问题,并不影响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性;6.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严格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审查,并有证据材料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2017413日,被申请人分别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浙江**公司、**公司均出具书面回函。20175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17﹞1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不存在违法情形,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招标文件、质疑书、丽水招标疑问文件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答疑补充公告、关于**公司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质疑书答复的函、EMS快递单、邮件查询系统网页截图、收件确认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函、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关于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的说明、附件清单、关于对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投诉书内容的澄清回复、浙江**公司章程、实用新型专利证书8份、变更登记情况、抄告单2份、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资格预审文件业主确认函、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2份、招标文件业主确认函、告知书、送达回执11份、工作底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份、EMS快递单、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上证据拟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及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以上复印件经本机关核对,与原件无异。

  第三人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经本机关通知,未提供答辩意见。

  第三人**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观点和理由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第三人所发布的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机关查明:第三人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第三人**公司对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俩第三人于201726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于310日发布招标文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并购买到招标文件。2017314日,申请人就项目招标文件向第三人**公司提出质疑。2017322日,俩第三人作出《关于**公司<丽水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PPP项目质疑书>答复的函》。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满,于201745日向丽水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17412日,丽水市财政局将该投诉转送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后被申请人向俩第三人及浙江**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175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17﹞1),认定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电力供应的描述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第三人**公司进行修改,并对申请人向其所投诉的其他内容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认为项目招标文件仍涉嫌量身定做,被申请人处理决定错误,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书面陈述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是否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投诉具有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理的职权。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项目招标文件中除电力供应的描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申请人在投诉过程中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从而认定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依法作出责令修改部分条款,驳回申请人其他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及请求,缺乏证据及依据,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于2017511日作出的《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17﹞1)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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