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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政复决字〔2016〕第10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7-30 02:19:18

  申请人: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村二组××号。 

  被申请人:莲都区××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申称:2016年2月2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件编号为XA19572973513)向被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画板画架套装”在网页上宣传“给孩子一定是最好最经典的、给所有爱木的宝宝最经典的木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投诉、举报等相关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是否受理该投诉,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终结调解办结投诉,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诉投诉人,并于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截止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终结调解该投诉,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16年2月28日《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2016年2月28日《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一事;3、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投诉的行为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5、签发行政复议处分建议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申请人的身份情况;2、《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复印件、邮寄证明材料;拟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的事实。 被申请人莲都区××局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律定职责的情形。1、被申请人现在岗的收发室人员自2016年1月17日开始工作至今,未签收过任何一封挂号信或其他信件。该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被申请人办公室信件收发管理人员就对其一再强调,所有需要签收的单位信件一律由办公室信件收发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签收,并加盖签收章;收发室人员擅自签收造成后果,将予以追责。2、九里邮件处理中心投递公司提出被申请人收发人员已经签收该挂号信,但不清楚具体签收人员。经调查,被申请人收发室、办公室、辖区试产监管所、稽查大队、消保科的全体工作人员及分管的局领导均未经手该信件,该信件至今未找到。
  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负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责;二是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该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要求内容并不知情,不能审查申请人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要求是否属于法定职责、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客观上存在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投诉和举报涉及哪些法定职责的事实。目前,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已对该案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并要求涉案的“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联系,协商解决纠纷。因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将在进一步调查后依法作出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肖权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16年2月25日,申请人肖××在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小顽童玩具专营店”购买了儿童画板画架套装。申请人认为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在网络宣传的内容涉嫌违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故于2016年2月2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上行为进行了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一直未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复印件、邮寄证明材料等证据;本机关依职权向丽水解放街邮政支局调取的挂号信签收证明等证据,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书面陈述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因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于2016年2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至今,一直未将案件的受理以及处理等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辩称其一直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从本机关向丽水解放街邮政支局调取的挂号信签收证明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3月3日签收,故对被申请人的抗辩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及时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并办结投诉的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本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处分建议书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不存在制作处分建议书的职责,故对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莲都区××局对申请人肖权申请的《关于对丽水市小顽童玩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未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莲都区××局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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