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办开设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目的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拓宽行政复议渠道,同时也是对行政复议工作宣传形式的扩大。申请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注意事项”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以我办核实的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四、属于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区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本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