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司法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文件
首页
关于开展莲都区“阳光矫正”志愿者行动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2650218/2020-43252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7-10 00:00:00
索引号 002650218/2020-43252 文号 莲司〔2020〕7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0-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全面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社会化,提升教育矫正质量和转化效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阳光矫正”志愿者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坚持精准矫正和个别化矫正,开展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团委及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既是贯彻社区矫正“治本安全观”,也是落实社区矫正任务、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现实需要。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区矫正“治本安全观”,组建社会化、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以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心理矫正、社会宣传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矫正”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让优秀青年志愿者充实到社区矫正基层力量中,以“充满活力、爱心帮教、无私奉献”的服务理念,开展“爱如春雨、润物无声”的志愿服务,提升矫正质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三、行动任务及内容 

  (一)组建“阳光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面向社会广泛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统一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颁发志愿者证书,设立6个志愿服务组,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活动。 

  1.心理健康组。主要由心理健康技能专长的医生、心理咨询师以及“五老”人员组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情感疏导、心理咨询等方面帮助。 

  2.法律服务组。主要由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法部门的志愿者组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帮助。 

  3.爱心帮扶组。主要由有关爱心组织、“义工”等志愿者组成,招募一批热心服务、积极肯干的青年志愿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困难救助、失业救助等方面帮扶。 

  4.教育宣传组。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志愿者、普法志愿者、教师、有关党政机关宣讲团成员及部分有文艺宣传特长的志愿者等组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公共道德、法律知识、传统文化、时事政治、国家政策等方面教育。在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转化工作中挖掘活泼生动的典型事例,讲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亲身经历或身边的社区矫正故事和感人事迹开展社会宣传。 

  5.就业促进组。主要由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私营企业主、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组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为培训合格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机会。 

  6.向阳新生志愿组。主要由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组成,在团委和司法局的指导下,参与社区服务、教育助学、爱心捐赠、文明创建、助老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使其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和人生价值,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报社会的热情。 

  (二)开展“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特长,推动“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见实效。 

  1.开展“矫正小组交心”志愿活动。按照就近、便捷原则,动员鼓励志愿者参加矫正小组,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发挥志愿者身处基层、贴近社区优势,提供“邻里守望”式志愿服务;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及行为表现、工作生活情况、家庭状况等,及时向司法所反映。 

  2.开展“心理矫正塑心”志愿活动。加强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等社区矫正对象的关注和引导。组织心理疏导组志愿者通过个别谈心、情感化解、心理咨询等形式,开展社会适应、心理健康、情绪调控等心理矫治工作。 

  3.开展“教育矫正润心”志愿活动。制定教育学习计划,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浙西南革命精神等内容纳入学习范围,组织各志愿者,落实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等各阶段教育任务,注重思想引领和教育转化。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法德共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组志愿者,通过法律宣讲、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法律教育。组织教育宣传组志愿者,通过授课、座谈、咨询、参观等形式,开展传统文化、公共道德、时事政策、警示教育等活动。 

  4.开展“帮困扶助暖心”志愿活动。开展“微心愿”志愿帮困扶助活动,组织爱心帮扶组志愿者,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讲、解答爱心帮扶政策,为家庭困难、身患严重残疾、孤寡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各种类型的爱心帮扶。组织向阳新生志愿组到社区、学校、敬老院、孤儿院等机构参与社区服务、捐献爱心、文明宣传、扶老助幼等公益活动。组织就业促进组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劳动就业岗位。组织法律服务组志愿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 

  5.开展“法治教育正心”志愿活动。组织教育宣传组志愿者,通过制作宣传展板、设计板报、发放宣传单、集中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知晓度。组织广大志愿者,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发布工作动态,展示工作成果。组织有文艺特长志愿者,编排社区矫正宣传节目,发掘、推送、宣扬先进人物和事迹,增强社区矫正影响力。 

  (三)建设教育帮扶基地。依托各类场馆、中心、医养机构、社区广场等场所建设教育帮扶基地,推进“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长效机制。 

  1.建设社区矫正教育基地。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社会组织创业园等公共设施、场馆,建设各类主题的矫正教育基地,为志愿教育活动提供优质平台。 

  2.建设就业培训基地。依托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建立就业培训基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联合企业家协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建就业安置基地。 

  3.建设法律服务帮扶基地。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爱心法律援助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爱心帮扶,并为社区矫正对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4.建设社区服务基地。本着无偿、公益、可操作的原则,依托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广场等场所设立社区服务基地,开展社区服务。向社会公开征集固定和临时两类社区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服务项目多元化。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区司法局联合团区委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召开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会议,与团区委做好协调联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二)队伍组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组建6支专门志愿服务队伍,强化教育培训,由团区委和司法局对新选聘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联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社区矫正志愿者证书,并采取以学带训、以会代训、个案释训、辅导自学等方式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加强志愿服务管理,为每名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以“志愿汇”、扫描专属二维码、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精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内容及评价。 

  (三)行动实施。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各具特色、扎实高效的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星级制度,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及记录情况,评定服务等级。开展志愿服务评选活动,评选优秀志愿者,进行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年度表现特别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选树典型,重点宣传报道。 

  (四)总结提高。积极挖掘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推进“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全面回顾总结工作做法,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成果,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落实治本安全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立足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积极探索教育矫正载体平台和方式方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注意保密、保障权益。志愿者在开展服务过程及其宣传活动过程中,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特别是要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泄露、不外传。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在提供心理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合理安排“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既抓矫正教育,更抓矫正质量,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要把“阳光矫正”活动与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更要与广泛宣传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结合起来,真正把“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劲动力。 

  (四)严格督查,注重实效。区司法局、团区委将结合社区矫正全面工作,加强对“阳光矫正”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重点检查活动实施情况、教育矫正突出问题是否整改、活动效果是否明显、队伍素质是否提升。要求在“规定动作”做到位的基础上提升“自选动作”,着力督促解决实际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请各司法所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阳光矫正”志愿者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