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19-29621 | 文号 | 莲民党〔2019〕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依法监管的职责,促进社会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职责 (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负责对社会组织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确定业务指导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街道)进行兜底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工作,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 实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所属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完善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确保所属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每年不定期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所属社会组织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强化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规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脱钩不脱管”。区委两新工作委员会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四、落实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联络员制度 建立健全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是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和相互协作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落实1名分管领导和1—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络及两新党建报表等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请于将《区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联络人登记表》(附件3)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人:王丽燕,联系电话:2601102)。
附件1.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分类表 2.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单位分类表 3.区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联络人登记表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新经济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党组 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莲民党15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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