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14-29792 | 文号 | 莲民〔2014〕0010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根据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浙民优〔2013〕252号)文件精神和市民政局工作的安排,为统一做好《烈士证明书》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2月10日正式启动《烈士证明书》的换(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证明书》的启用 (一)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由莲都区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发放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烈士证明书》的换、补发 (一)换发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份《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的补发。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末领取的,参照《浙江省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放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换证时间 《浙江省烈士英名录核对登记表》纸质资料和《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电子文档,请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送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4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并按要求在2014年10月1日前换证、发证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换(补)证登记信息核实工作。请换(补)证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20,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书,凭《革命烈士证明书》或《浙江省烈士英名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当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登记和信息核实。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查烈士及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现象发生。 (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要与核对烈士英名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填写《浙江省烈士英名录核对登记表》,并由烈士家属签字或盖章确认,见证人和登记人员签名后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用电子表格形式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三)启用和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四)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莲都区民政局统一回收、归档,换证或补证的相关登记表及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便核查。
附件:1.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2.浙江省烈士英名录核对登记表 3.浙江省烈士英名录(莲都区原丽水市部分)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1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烈士英名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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