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农批市场和重点餐饮专项食品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5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现场制售的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凉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制作的“汤泡海蜇(即食海蜇)”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在2019年12月15日收到了由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SP-D190689号检验报告,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2月16日向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20191216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并依法予以立案。当事人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709号1#108、208号和宇雷路221号1#207号经营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11月9日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惠艳水产商行以350元每桶的价格购进品名为“大连海蜇头”的原料海蜇4桶,每桶7斤,共购进原料海蜇28斤。当事人在其餐厅厨房内将上述原料海蜇冷水冲十几个小时,之后使用煮开的开水烫3分钟后捞起装盘后以“汤泡海蜇”凉菜对外销售。28斤原料海蜇共制作了36份“汤泡海蜇”凉菜,每份“汤泡海蜇”凉菜销售价格为48元,36份“汤泡海蜇”凉菜已经全部销售完,共计经营额1728元。当事人进货时已经索取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和检测报告。
鉴于“汤泡海蜇(即食海蜇)”中铝的残留量的实测值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公司检验才能得出,仅凭肉眼观察或是一般的查验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制作“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凉菜时仅用冷水冲洗和热水浸泡,未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或调味品等辅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2020年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莲市监处字〔2020〕3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未能查明原因。当事人表示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并改进海蜇加工方式,以此降低风险。
二、丽水市马德高早餐店现场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丽水市马德高早餐店进行抽样检测,对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油条进行随机抽检,共抽检当日生产的油条5根,抽检单价为1元/根。2019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D190632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为341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油条是由当事人经营者马德高制作,其于2019年11月18日晚用3kg面粉、100g油条复配膨松剂、40g小苏打和30g食盐加适量水和成面团,放入冰箱保存。于2019年11月19日早上将面团拿出放置在案板上醒发2-3个小时后,切成小条,拉成麻花形状,最后放在油锅里炸熟制作而成,共制作了78根油条。上述油条复配膨松剂及小苏打从粮油批发市场购进,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无法提供供货方名称及相关资质。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油条78根全都销售完,其中5根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1元/根,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8元。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元。二、罚款人民币6500元。2020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莲市监处字〔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生产环节证据不足,未能查明原因,当事人表示后续会更改制作配方。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