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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7936397/2020-27591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04-24 10:59:56

  2019年12月1日7时45分许,在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区征收办、紫金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亡人员、事故相关单位以及工程概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田*,男,出生年月:1970年1月,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无。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叶*,注册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1779384553D。 

  2.受委托单位: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6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45号一层,经营范围:受委托进行城乡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F2B9J。 

  3.房屋拆除承包单位: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壹仟零捌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6月29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惠明路82号3单元205室,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装修装潢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喷滴灌工程施工、喷滴灌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与设施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及管理、河道及水库库面保洁、水域保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Y3R8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315196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9]119011。 

  4.房屋拆除实际施工方:周*,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10月10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无企业营业执照,无相应资质的个人。 

  (三)发生事故的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地址:老河村;拆除面积约15000平方米;拆除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5日-12月30日;拆迁公司名称: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公司名称: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 

  (四)征收项目委托情况 

  2019年4月25日,委托单位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和受委托单位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委托的形式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承包、转包的情况 

  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后,周其龙通过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陈新介绍,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7月4日与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合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书、房屋拆除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责任书,其中房屋拆除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任命书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负责人(陈*,公民身份证号码:*),专职安全员(林*,公民身份证号码:*),实际本人不知情,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2019年9月11日,周*又将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工程转包给周*个人,并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书、房屋拆除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责任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1日7时许,周*带领田*、陈*、田*、王*、郎*到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当天主要任务分工是田*和陈*一组负责对老河村32-2号楼的旧料(门窗、木料等)进行拆除,其他工人按照分组分别负责各自的楼号进行拆除作业,周*主要是对拆除区域内还可拆除的旧料情况进行查看。事故发生前工友看到当时田*在3楼房顶铁皮棚顶部对旧木料(房梁)进行拆除并将木料从楼上往下抛,陈*在楼下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到该区域内。7时45分许,现场工人听到陈登英大声呼叫田*从楼下摔下来了,听到呼叫声后工友们就跑过去查看,看到陈*坐在地上抱着田*,当时田*头上流着血人已经没有意识。 

  图一、图二:城中村改造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工程“12.1”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全貌 

  图三:死者高处坠落地面位置概貌 

  图四:事故发生地房屋门牌号(河村32-2) 

  图五:事故发生位置概貌 

  图六:事故发生位置概貌 

  图七:高处坠落点位置概貌 

  图八:高处坠落点位置概貌 

  图九:事故发生位置未清理的木料 

  图十:已从顶部抛下的木料 

  (二)救援情况 

  事情发生后,现场工友马上进行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现场将田*送往丽水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日10时21分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12月6日,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款已到位。死者遗体于2019年12月6日在丽水市殡仪馆火化,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负责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混乱,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被经济利益驱动,普遍采取以料抵工,收取挂靠、旧料管理费的形式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或代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 

  3.死者田*的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危险区域作业。 

  (二)间接原因 

  1.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工程负责人周*未认真履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职责,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营业执照、无相应资质的个人。 

  4.房屋拆除工程转包人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营业执照、无相应资质,同时作为房屋拆除转包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5.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拆除合同要求对参与本项目拆除的工作人员参保名单进行备案,未对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性质认定 

  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12·1”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7000元(不包括事故罚款费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田*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街道老河村房屋拆除工程负责人周*未认真履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职责,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营业执照、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于2020年2月21日病故,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房屋拆除工程转包人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营业执照、无相应资质,同时作为房屋拆除现场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行为。建议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和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拆迁公司拆除工程发包、承包、转包的行为监督管理。  

  6.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拆除合同要求对参与本项目拆除的工作人员参保名单进行备案,未对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1.责成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深刻吸取“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必须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开展公司内部存在不规范的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责成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发包程序,对发包的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要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3.建议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要对受委托单位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要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程序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工地的不定期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擅自变更拆除方案、方式的,及时予以纠正。 

  4.建议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紫金街道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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