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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惠企十项法律服务举措
索引号: 002650218/2020-43262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2-14 00:00:00
索引号 002650218/2020-43262 文号 莲司〔2020〕3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0-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各科室、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实际,莲都区司法局特出台十项便民惠企服务举措,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大力推行“不见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要积极调整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对简单服务,推动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的线上闭环;对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的事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二、实行7×24小时不间断法律咨询。群众若有任何法律咨询需求,均可拨打12348(12345)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由专职律师7×24小时免费提供服务。同时,通过12348浙江法网在线视频咨询、留言咨询,莲都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会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

三、积极为困难企业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化“三服务”活动,组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为受困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结合企业法律顾问,以“一对一”帮扶形式,主动为受困企业进行 “法治体检”,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涉外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违约、延迟履行等问题,帮助做好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办理等法律服务,帮助指导或代为企业起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方案》,为企业有序开工复工提供法律保障。

四、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拟申请法律援助的,推荐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12348浙江法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小程序、浙里办APP等网络平台线上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少数确需现场办理的应急或特殊事项的,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由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人一对一办理案件受理、审批手续。

五、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发动律师通过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塔群等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针对消费合同、房屋租赁、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管制隔离措施等高频法律热点进行预先研判指导,引导群众依法支持疫情防控,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六、全力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加强与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防联动,整合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金融消费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确保特殊时期社会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一线、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民情社情的职能优势和工作特长,积极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因疫情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12348浙江法网”、“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等线上调解平台系统,及时发现、了解各种纠纷信息及苗头,妥善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七、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对群众反映(举报、投诉)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阻碍公务、伤医、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抬高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慢立案、查处不力的,第一时间开展执法监督,依法调查处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开展“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宣传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微博、乡村广播(大喇叭)、宣传车、电视等宣传渠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宣传。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加大对造谣传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宣传报道;开展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坚定主心骨、弘扬主旋律。在莲都普法网、莲都司法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知识问答》等相关法治宣传资料,引导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九、加强疫期涉企政策文件管理重点对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文件建议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十、调整疫期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直接接受通过邮寄或电子文档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隐瞒病情、恶意传播疫情、伤医、阻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均按照复议当事人预留的通讯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复议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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