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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45769/2020-34827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2-24 14:33:41
索引号 002645769/2020-34827 文号 莲供财〔2020〕1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0-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通知》(浙合业【2004】1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工作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粮安专【2020】1号)、《关于印发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丽农专班发【2020】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区供销社)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任务。

第三条 承储单位

由区供销社与承储单位分年签署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一)承储单位需具备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管理运作正常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承储单位需具有与化肥储备任务数量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承储单位需根据区供销社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的约定,具体承担化肥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对化肥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及时向区供销社报送化肥储备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收储、轮换和动用

(一)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区供销社下达的化肥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化肥采购并调入指定库点存储。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省有关规定;

(二)采购收储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三)化肥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

(四)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肥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填报《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实物台账》,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管理部门;

(五)储存化肥储备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化肥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六)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重要商品储备安全;

(七)化肥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化肥储备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化肥储备的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保证质量;

(八)轮换要求按承储协议规定。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区供销社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

第五条 储备补贴

由区供销社安排落实农资企业每年化肥储备任务。

(一)化肥储备包括淡季储备和应急救灾储备,储备期从5月至次年4月,储备任务数为1000吨; 

(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提供储备农资商品清单、存货地点和进货价格,确保农资市场供应和平抑农资商品物价;

(三)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中化肥储备补贴标准,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资金补助由利息补贴、损耗补贴和保管费用构成: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付。 

2.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3%计算。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0元。 

(四) 如遇市场销售价格波动大,出现倒挂时,由公司出具

进、销价格情况报告,经区供销社、区物价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进、销差价补贴,用以补偿因价格倒挂所造成的亏损。

(五)承储单位完成储备任务后,承储单位向区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供销社、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及时拨付区供销社。再由区供销社将储备费用拨付给承储单位。

第七条 扶持资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一)区供销社负责对化肥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计划执行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的约定,认真做好重要商品储备有关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承储单位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三)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

2.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4.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5.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6.未经区供销社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

7.擅自将化肥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8.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社、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起开始执行,原莲供财[2014]2号中的化肥淡季储备及应急储备补助停止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