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1MB1D8405X1/2020-34799 | 文号 | 莲生林发〔2020〕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 ||||
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特制定《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莲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及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职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以机构名义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统一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所属科室及下属单位的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传播正能量,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仅限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可转载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报道,但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转载发布。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由专人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投稿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统一修改,再上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条 实施值班制度,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一旦发生舆情,及时报告,并做好应对处置。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年终将对信息发布、网上互动,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