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机构简称 | 区财审中心 |
机构地址 | 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1号2楼208室 | 机构负责人 | 李清 |
联系方式 | 0578-2605657 | ||
办公时间 | 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详见具体公告) | ||
机构职能 | |||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 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为区财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部门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部门预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限额以上区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限额以下区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预算财政监督工作。 (二)负责区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工作。 (三)负责区财政局批复的区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四)完成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事业编制 11 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资产财务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