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莲卫医罚〔202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南山法朝骨伤医院
执法部门: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医废暂存间未设置防鼠等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医废暂存间发现的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专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住院部发现的一份病历中临时医嘱单签名不规范,另一份病历中首程记录、知情告知书等文书没有医生签名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罚则,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当事人应将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地址:丽水市解放街78号(解放街与中山街交叉路口)。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