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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10-14 10:28:26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 

  莲市监撤登决字〔2020〕第143号 

                                                        

  当事人: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010D2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凤凰路31号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9032***** ,联系电话:13095271595);注册资本:100万;登记成立时间:2018年07月17日;营业期限:2018年07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专业货物运输(罐式、集装箱);销售: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粘土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23日,本局接到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的书面举报投诉,称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是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件登记注册的,其并未在丽水注册过任何公司,要求本局撤销相关注册登记。 

  经查:一个自称叫张生的人通过丽水靖之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微信号联系该公司员工殷素青,将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材料邮寄给殷素青,由其代理注册登记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07月17日,殷素青代办了公司名称为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伟。登记材料显示,用于登记的张伟的身份证,其号码为5112241979032*****  ,有效期限为2006.12.20-2026.12.20 。现微信和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张生。 

  2020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丽水市莲都区凤凰路31号2单元502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宅,现场未发现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居住人称该地址为其生活起居住所,没有公司经营办公,也未听说过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对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一事,向社会予以公示。截止目前,未收到异议意见。 

  2020年8月10日,我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文平台向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发《关于拟撤销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意见。 

  2020年8月11日,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公告送达莲市监撤登听告字【2020】4号。截止目前,未收到异议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张伟提供的关于要求撤销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身份事实; 

  2、当事人张伟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关于拟撤销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各一份,证明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办人殷青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不是由张伟本人委托其办理工商登记; 

  4、现场照片一份,证明登记经营场所实际并无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 

  5、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材料一份,证明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其中涉及张伟的身份信息、签名等均不是本人提供或签名,且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张伟有效期为2006.12.20-2026.12.20的身份证为无效身份证(当时张伟已办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1.03.11-2031.03.1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本局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丽水市伟达川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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