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
莲市监撤登决字〔2020〕第142号
当事人: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9LL1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才俊(身份证号码:3305231992032***** ,联系电话:13567604310);注册资本:300万 ;登记成立时间:2016年12月06日;营业期限:2016年12月0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批发、零售: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日用品,汽车用品及配件,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商务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2020年7月27日,本局接到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俊书面举报投诉,称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是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件登记注册的,其并未在丽水注册过任何公司,要求本局撤销相关注册登记。
经查:2016年12月5日代办人凌琳向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窗口提供了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材料,登记注册了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才俊。登记材料显示,用于登记的张才俊的身份证,其号码为3305231992032***** ,有效期限为2016.06.10-2026.06.10。举报人张才俊现持有的身份证信息为:身份证号码为3305231992032***** ,有效期限为2016.09.19-2026.09.19。
2019年4月24日,张才俊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紫金派出所报案,称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12月被人冒用在丽水登记成立了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紫金派出所提供了报案情况说明。
2020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803室进行检查,该地址现有丽水市安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询问了该房屋房东,其提供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示该房产一直由其自己管理,也并未与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
2020年7月27日,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对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一事,向社会予以公示。截止目前,未收到异议意见。
2020年8月10日,我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文平台向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发《关于拟撤销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意见。
2020年8月11日,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公告送达莲市监撤登听告字【2020】5号。截止目前,未收到异议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张才俊提供的关于要求撤销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身份事实;
2、2020年4月24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紫金派出所提供了报案情况说明,证明张才俊报案的事实;
3、注册地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经营场所房产所有人施旭红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视频五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的事实;
4、委托注册登记经办人凌琳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由凌琳代办,其对材料真实性不清楚的事实;
5、当事人张才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关于拟撤销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各一份,证明本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6、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材料一份,证明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其中涉及张才俊的身份信息、签名等均不是本人提供或签名,且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张才俊有效期为2016.06.10-2026.06.10的身份证为无效身份证(当时张才俊已办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09.19-2026.09.19),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我局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的丽水雅凡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