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162/2019-28232 | 文号 | 莲科〔2019〕2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
局各科室: 现将《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3.《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汇报表》 丽水市莲都区科技局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莲组〔2017〕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莲公通字〔2015〕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财产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二、本制度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 三、登记备案管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本局除区管领导干部外的在编在职干部列为本局登记备案管理对象。 (一)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局办公室将在30天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登记或变更备案。 四、出国(境)审批 (一)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先办理请假手续,再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由局党组负责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三)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等时间。 (四)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干部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 2.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 3.派驻纪检组审批通过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4.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填写《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2)。 5.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局在编在职一般干部已申领取得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区管领导干部(包括已退出领导岗位但未退休)已申领取得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的干部,须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办公室保管,并填写《莲都区科技局干部因私出国(境)汇报表》(见附件3)。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情况报告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经办人员报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六、纪律和责任 (一)局办公室证件管理人员必须以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出国(境)证件。 (二)局党组要在干部因私出国(境)前,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在国(境)外期间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三)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