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莲都区推行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莲教发〔2019〕39号)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属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托管服务收费标准:550元/生.学期。
二、校内实施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
三、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托管服务范畴。
四、托管服务收费按学期收取,因故未参与托管服务和中途参与托管服务的学生,学校应按实际参与托管时间收取托管服务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校内托管服务的,学校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支持。
五、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
全面公开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春季入学起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莲都区推行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莲教发〔2019〕39号)执行。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教育局
2019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