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7629884/2018-30385 | 文号 | 莲环发〔2018〕2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分局 | ||||
各科室(大队): 为加强分局车辆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研究,特制定《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车辆管理制度》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本单位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分局共有机动车(专项执法用车)1辆,电动四轮车2辆。 3、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使用按照市级公务用车相关制度执行。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本单位所有车辆(除执法车外)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提前半天联系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专项执法用车在执行日常巡查、投诉处理、突发应急任务时,由监察大队调度。用车均需出具出车单(即外出审批表),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 4、本单位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见附件1),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需派车的,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电话联系办公室进行报备后方可用车。 6、分局各业务科室日常工作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的,原则上需提前1天填写《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2),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办公室申请派车。 三、车辆的使用 1、行政执法专用车主要用于环境监察、执法、执勤、监管、办案、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主要范围如下: (一)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和巡查稽查核查; (二)环境执法监管、环保违法案件办理; (三)指导协助各乡镇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四)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 (五)环境安全应急调查处置; 2、分局执法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3、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4、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 5、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四、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2、分局车辆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洗车、定点保险、定期结账,车辆维修保养或购买车辆装备用品的,由驾驶员事先填写《办公用品(设备)申领登记审批表(试行)》,待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统一经“政采云采购平台”审批通过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和采购,否则所产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并及时电告办公室,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本单位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交警部门及办公室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本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本单位各负担一半。 六、费用报销 1、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报销。 2、私车公用经局办批准后凭实证报销。 七、其他 1、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办公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2、驾驶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3、公车使用人员及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本车辆管理制度使用公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监督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莲环发〔2016〕18号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车辆管理备案登记情况表 附件2: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公务用车审批单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