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浙江省《高水平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厕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18年度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工作任务要求,切实做好莲都区农村公厕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农村人居环境高水平建设,坚持把农村公厕改造作为完善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加强农村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按照“布局合理、卫生整洁、环保美观、方便使用”的目标,以农村既有公厕为重点,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农村公厕为主要对象,以改造提升为主要手段,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公厕改造,同步实施公厕粪污治理,加强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办好民生实事。
二、工作目标
“小厕所,大民生”。立足莲都实际,从适应群众、满足游客需求出发,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标准规范,实现农村公厕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美观大方、干净无味、使用免费、管理有效。合理确定农村公厕改造方式,加快农村公厕改造力度,消除露天公厕和旱厕、棚厕,到2018年底完成农村公厕改造427座,对没有公厕的村庄进行补缺建设,建立长效保洁维护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公厕难找、难上、难管等问题。
三、改造要求
农村公厕改造要因地制宜,根据公厕所在村庄的产业特色和环境要求,积极采取“完善提升”、“对标改造”、“对标提升”和“补缺建设”等改造方式。对照《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D33/T1151-2018)、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T18973-2016)和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确定改造标准。要同步治理公厕粪污,对公厕化粪池污水具备接入污水管网的,要纳管处理。对不具备接入污水管网的,可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
四、主要任务
农村公厕改造要摸清公厕现状底数、强化规划引领、分解落实指标、制定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方式,进一步加强改造过程管理,建立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造提升。对全区农村所有已建成公厕开展改造提升(不含景区、城中村公厕)。
1.“完善提升”。指厕位总数在6个以下,公厕现状较好,主要通过对水龙头、镜子、电灯等设施的更换和添置,基本符合农村公厕建设标准。公厕粪污治理纳入提升改造,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有条件的,优先选择就近纳管处理。
2.“对标改造”。指公厕现状较差,主要实施槽改蹲及化粪池等硬件建设,同时兼顾内外墙面改造、男女隔墙加高、吊顶等内容,有条件的对照标准进行改造。“对标改造”分为重点改造和一般改造两类,重点改造针对中心村、重点村、民宿村、A级景区村范围内公厕,经财政、旅委、建设、环卫等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后实施,纳入重点改造的公厕在主材选择上应选用较为优质的品牌,保障公厕品质。
3.“对标提升”。指厕位总数在6个(含6个)以上,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辐射人口多,特别是在中心村、景区村、精品村、风景沿线村,公厕现状较好,对照《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对原有老旧厕位隔板、水龙头、内外墙进行全面对标提升,同时对公厕四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融入文化元素,形成主题亮点,建成主题突出、亮点鲜明、干净整洁、群众满意的“花园公厕”。
(二)补缺新建。对 “600人以上尚未建公厕的自然村”,分批补缺新建一批农村公厕。区发改、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涉及2018年省级考核任务补缺新建公厕相关审批程序。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经相关部门汇总,报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审定方案组织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旅游公厕等项目安排上要优先考虑补缺新建厕所项目。提倡在农户猪棚牛栏等地方进行补缺建设。新建补缺公厕可以实行以奖代补或根据有关程序实施,按审计结算。对个别公厕设施特别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经申请批准后同意新建,新建公厕按《丽水市公共厕所建设指南》标准实施。
(三)长效管理。强化农村公厕“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乡、村等各方主体对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公厕管理应按照《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按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农村公厕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工作。创新管理机制,采用“网格+、互联网+、智能+、所长+、市场+、商业+、社会+”等方式,加强农村公厕的管理和服务。
(四)建设进度。对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村公厕原则上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6月底前,建立“一厕一档一表一案”(一档为《浙江省农村公厕现状信息表》、施工前中后图片、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和验收资料,一表为《农村公厕改造内容判定确认排查表》(详见附件1),一案为《农村公厕改造方案》),率先启动一批农村公厕示范改造;8月初,改造项目全面开工;10月底前,完成既定改造目标任务;11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区级验收;12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核。各乡镇(街道)要抓好农村公厕改造进场材料、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工程质量。
(五)档案管理。农村公厕改造实行项目清单管理,要严格按照改造方案或施工图施工,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职人员(监理人员或施工监督员)进行施工监督,同时加强施工用材的监督管理,同步做好隐蔽部分工程验收纪录。在改造实施过程中,要通过项目清单化管理,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六)考核验收。由区村整建办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旅委、区爱卫办、区环卫局、区建设分局、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所有改造提升的农村公厕进行实地验收,填写《莲都区农村公厕改造验收表》(附件2)。
五、资金奖补
(一)创建经费。农村公厕创建经费统一从“美丽乡村”建设经费中列支,分批拨付、专款专用、记录归档。区财政给予负责农村公厕试点改造及承担省、市检查考核验收任务的乡镇(街道)安排工作经费。
1.改造补助标准。通过“完善提升”考核验收的农村独立式公厕、附属式公厕(不包括旅游公厕)分别给予补助2000元、1000元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卫生辅助设施的维护、提升。“完善提升”涉及粪污治理的,由乡镇(街道)向区整建办提出申请,依核定计划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按审计结果给予补助。通过“对标改造”考核验收的公厕,重点改造的按改造后的厕位数给予8000元/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小便厕位按照4000元/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拖把池按1500元/座进行补助。一般改造按改造后的厕位数给予5000元/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小便厕位按照2500元/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拖把池按1000元/座进行补助。通过“对标提升”考核验收的公厕,根据改造内容、资金投入及整体效果三个方面,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补助。相关补助经费统一拨付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支付。
2.新建补助标准。达到《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要求,根据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厕位数(男站位数减半)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8000元的奖励(已纳入其它项目实施的不再重复奖励)。拆后重建公厕可按照新建补助标准执行。
(二)运维保洁经费。每年在环卫保洁经费中安排农村公厕保洁运维经费,具体考核由区环卫另行制定出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莲都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厕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莲都区“十百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村整建办)牵头,成立农村公厕改造技术指导组,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公厕改造工作。各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公厕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快速部署落实公厕改造工作,规范使用补助资金,抓好属地范围内农村公厕的日常管理,组织各村做好旱厕、棚厕的整改。各责任村庄要进一步完善公厕保洁制度,及时修缮公厕设施,落实公厕管理员及村级公厕负责人,切实提升公厕环境卫生。区直有关部门在落实联系帮扶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对农村公厕管养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村整建办牵头农村公厕改造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任务下达、公厕改造考核验收组织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公厕改造工作资金保障。区建设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新建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批及《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文件学习培训工作;区环卫局负责做好农村公厕日常保洁、维护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及考核等工作;区爱卫办负责做好旱厕、棚厕整治和户厕改造指导及相关政策制定;区旅委负责旅游公厕创建工作,指导景区公共厕所的新建、改扩建、维护、日常管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农村公厕改造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畴。区村整建办组织区环卫局、区建设分局、区旅委等相关单位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实行改造进展月通报月排名制度,对“农村公厕”创建情况不理想的乡镇(街道)、村给予通报约谈。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乡村宣传栏等阵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环境卫生等知识,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生态文化意识,自觉提高环保践行能力,积极投入“农村公厕”创建。
附件 :1.农村公厕改造内容判定确认排查表
2.莲都区农村公厕改造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