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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2018-16024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3-21 00:00:00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和《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丽发改费管〔201429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莲都区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08-22 

  

1小时1/小时,第2小时起2/小时 

8时正至22时按时收费,该时段最高收费15元; 

中型车按规定标准2倍计收,大型车按规定标准3倍计收。 

夜间22时正-次日08 

按次收费3/次。 

在夜间2200至次日8:00前时间段停放车辆,一小时内包括一小时内跨时段停车的,由按每次收费改为按相同区域第一小时标准收费,超过一小时跨时段停车的,按夜间时段和日间时段收费标准叠加收费。 

  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实行长期租车位的及其他特殊情况停车服务收费(包括大型车辆驶入停放和服务收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四、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到期重新制定。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3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