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莲都区畜牧局驻屠宰场办公室将于12月1日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要求,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一、进场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四、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