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45769/2017-29069 | 文号 | 莲供办〔2017〕5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供销社 | ||||
各科室: 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党纪政纪,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中共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莲公通字[2015]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供销社机关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办公室应落实好管理职责,做好在编在岗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备案工作;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规定集中保管,其中区管领导干部交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一般干部交办公室集中保管并查验证照真假;建立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台账。 第四条 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公职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办公室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五条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六条 公职人员凭请假审批手续到办公室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回办公室。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