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乡镇信息公开 >岩泉街道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首页
关于给予周小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索引号: 002650963/2017-29672      发布机构: 岩泉街道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6-19 10:14:37
索引号 002650963/2017-29672 文号 -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17-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岩泉街道党政办公室

  周小伟,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莲都区余岭村人,200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审查,周小伟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2012年6月24日,周小伟伙同赵建江,利用被保险车辆浙D9510S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000元。2012年7月11日,周小伟伙同赵建江,为帮助袁步云骗取车辆保险金,利用袁步云提供的被保险车辆粤A727JB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790元。2012年9月27日,周小伟伙同赵建江,利用被保险车辆浙DS9332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180元。 2012年12月1日,周小伟伙同王军,利用被保险车辆浙DS9663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600元。2012年4月28日,周小伟伙同王军,利用被保险车辆浙AU061Y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530元。2012年5月23日,周小伟为骗取车辆保险金,利用被保险车辆浙JDG087汽车,通过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得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200元。案发后,周小伟已向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退缴现金3万元并已全部发还给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周小伟,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刑事判决。 

      周小伟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报经区纪委2017年4月13日批准,决定给予周小伟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3日起生效。如不服,可向本委及上级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莲都区岩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