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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度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5547227/2017-23372      发布机构: 莲都区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17-02-27 1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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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莲都区卫生局

  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莲都区基层 

  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 

  现将《2017年度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体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 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14〕248号)和《莲都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莲人劳〔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坚持以十八大和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办法,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强化综合服务功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群众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 

  (二)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坚持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坚持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相挂钩、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奖优罚劣。 

  三、考核内容 

  (一)综合管理(20分):主要包括机构环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35分):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免疫规划接种、慢性疾病管理、精神病管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协管、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 

  (三)基本医疗服务(35分):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 

  (四)综合满意度(10分):主要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 

  (五)加减分项目(±3分为限): 

  1、加分项目:由单位申报,局考评小组审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级别高的奖项计分;由不同单位的个人组成团队获奖的,每人均按相应团队奖项折半加分。 

  (1)通过市级以上创建项目考核的,被抽检单位省部级创建(国家卫计委、浙江省政府)加1分、市厅级创建(省卫计委、丽水市政府)加0.5分、县处级创建(市卫计委、区政府)加0.25分;未被抽检的单位折半加分。 

  (2)创新工作方法,受到区政府和市卫计委以上书面表彰的,每一次省部级(国家卫计委、浙江省政府)加1.5分、市厅级(省卫计委、丽水市政府)加1分、县处级(市卫计委、区政府)加0.5分。 

  (3)代表区里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考核提供考核现场,达到考核要求,每次分别加0.25、0.5、1分,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0.25、0.5、1分。 

  (4)参加市级以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5分、0.25分;获得市厅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3分、0.15分;获得县处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25分、0.15分、0.075分;专业线上和学术团体组织的比赛降一个等级执行。 

  (5)完成重大民生项目、上级指令性任务,经卫计局研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每项加0.1-0.2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2、减分项目:由局相关科室提出,局考评小组审定。  

  (1)由于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职工违纪违法受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 

  (2)推诿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的,每项次扣0.5-1分。 

  (3)服务不到位、违规操作被举报、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5-1分。 

  (4)开展市级及以上创建项目未通过考核的,被抽检单位每次扣1分,未被抽检单位每次扣0.5分。 

  (5)未完成重大项目建设、上级指令性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其他工作任务而被上级督查通报的,每次扣0.2-0.5分。 

  考核评分具体标准详见《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对象和主体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在岗工作人员。 

  (二)考核主体 

  1、区卫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绩效考核。 

  2、各医疗卫生单位制订考核实施方案和分配办法,定期(按季或按月)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区卫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莲都区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医疗、预防、保健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二)区卫计局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半年度和年终考核,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考核方式,全面、客观地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做出书面评估,及时完整地提供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和个人。 

  六、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优秀:综合考核成绩≥90分,所有单项考核合格,并且考核成绩排名前20%的单位; 

  (二)合格:综合考核成绩≥80分,所有单项考核合格; 

  (三)基本合格:75分≤综合考核成绩<80分,或有一个单项考核不合格; 

  (四)不合格:综合考核成绩<75分,或有两个单项考核不合格; 

  (五)单项考核结果的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分率≥85%为合格,其他项目≥80%为合格; 

  (六)其他事项: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上级规定一票否决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 

  区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助经费、核定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的主要依据和单位领导的年终工作考核奖励及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其负责人职务。 

  对考核结果排名后十位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用于增加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人员。具体核减办法:倒数第十名:-5%;之后排名每递减一位、核减比例增加5%。 

  各项经费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1、公共卫生专项经费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按《莲都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服务重点指标奖罚 

  将各单位门急诊人次数(按挂号费、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三项收入之和/10计算)、住院人次/床日、住院病历、病床使用率作为基本医疗服务重点指标进行奖罚,相应增加或减少财政补助经费。具体奖罚标准如下: 

  (1)门急诊人次数:每人次奖励10元; 

  (2)住院人次/床日:开展住院服务的,完成每住院人次奖励200元,每住院床日奖励100元; 

  (3)住院病历:完成住院病历经检查合格(≥90分)的, 每份奖励200元; 

  (4)病床使用率:曳岭、丽云、雅溪三个中心卫生院以60%为标准,未达标准的每少1%扣5000元,超过标准的每超1%奖励5000元。 

  其他单位如开展住院服务的,也按以上标准奖罚。 

  3、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单位按编内人员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再按以下三项结果之和确定各单位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1)按考核结果计算: 

  ①考核优秀的,按全额计算; 

  ②考核合格的,按该单位考核得分与优秀排名最末位单位得分的百分比计算; 

  ③考核基本合格的,扣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④考核不合格的,扣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0%。 

  (2)按考核排位计算: 

  以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排位第11名为基准,每提升或降低1名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别增加或降低1%。 

  (3)按考核进退位计算: 

  以上年度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考核排位为基准,当年度每提升或降低1名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别增加或降低1%。 

  (二)各单位内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内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并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各单位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其本人工作量考核或按所分管科室其他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以下系数确定: 

  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 1.2    中层副职 1.1 

  其他管理及后勤人员可根据各单位实际合理设定层级、拉开差距。因年龄原因退任的医疗单位原主要负责人,在坚持正常上班的前提下,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参照本单位中层正职人员,也可按其本人工作量考核确定;但不享受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奖。 

  八、区卫计局统筹办法 

  区卫计局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年终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奖励、农村卫生人员津贴、门急诊人次和住院床日奖励、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奖发放等。 

  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奖由区卫计局提取后统一发放,发放对象为现在职单位正、副职(注:院长助理按副职)人员,以各单位其他职工的本年度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发放: 

  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优秀为60%,合格为50%,基本合格为40%,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单位副职:按本单位正职的50%。 

  九、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成立考核组织,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制订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方案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再报区卫计局审查后实施。 

  (二)各单位要强化内部考核,规范考核流程,按考核实施方案开展内部工作人员和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建立考核台账,保证绩效考核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再报区卫计局审查后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之前规定如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莲都区2017年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