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3511294/2017-22861 | 文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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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莲都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浙食药监餐〔2017〕7号)、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市监[2017]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局实施方案“示范单位总体标准”和《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评估标准》的要求,到“十三五”末,在全区建设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171家,其中:餐饮单位87家、学校食堂(含等级幼儿园)71家、旅游景区餐饮店6家、早餐店6家。 (二)阶段目标。按照四年任务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2017-2019年,全区每年建设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57家,其中:餐饮单位29家、学校食堂(含等级幼儿园)24家、旅游景区餐饮店2家、早餐店2家。2020年,做好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体任务指标见《莲都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年度指标分配表》(附件2)。 二、申报与评估 申请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的主体,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的首页底部“放心消费在浙江”端口进行申报,经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评估符合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标准要求的,区市场监管局在“放心消费在浙江” 端口提交到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市级评估;市市场监管局于9月20号前,委托食品安全专家、餐饮行业协会或消保委等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符合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标准要求的,9月26日前在“放心消费在浙江” 端口提交省级评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按照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进行实地评估,经综合评估符合示范建设标准的,报省消费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公示。 三、示范单位总体标准 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总体要达到公示信息可查、食材安全可溯、操作加工可视、风险隐患可控、群众感受可感的“五可”要求。 (一)公示信息可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许可证件、量化等级信息、食品安全承诺书、“四自食品”添加剂和自制饮料配方及火锅底料配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材安全可溯: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相关资料或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采购的乳制品、肉、水产制品、米面、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建立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溯。 (三)操作加工可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单位建设“阳光厨房”,中小餐饮单位建设“透明厨房”,通过视频监控或玻璃隔断等方式实现后厨关键岗位加工操作过程“公开化”。 (四)风险隐患可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并落实到位,硬件设施完备,色标管理和加工操作过程规范,防止交叉污染。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食品安全可感:提供安全的食品,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无食品安全投诉发生,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任务指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进行培训,学习掌握标准,开展现场观摩,做好指导工作。 (三)强力推进。筛选辖区内食品安全等级较高、业主食品安全意识较强、食品卫生面貌与设施设备条件及消费者口碑均较好的餐饮单位,作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建设的重点指导单位,开展对标检查,督促整改提升,完成达标升级。 (四)攻艰克难。结合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小餐饮改造工作,指导建成一批透明厨房或阳光厨房,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鼓励和指导单位食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是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我区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载体。相关科室及各监管所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对示范提升工程的监督指导,推进示范提升工程的有序开展,确保示范提升工程取得显著成效。 (二)严格标准,示范引领。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把好关,决不能滥竽充数、以次充好。在建设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放不放心、示范不示范由社会说了算、专家说了算、群众说了算,真正体现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社会评估的原则。要通过示范提升工程,切实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餐饮单位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提振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三)及时总结,注重长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营造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示范店的带动作用,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同时,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做到边提升边巩固,常抓不懈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有真切的食品安全获得感。
附件:1.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年度汇总表; 2.莲都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年度指标分配表; 3.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大中型餐饮)评估标准; 4.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小型餐饮)评估标准; 5.浙江省饮服务食品安全公众调查问卷; 6.申报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基本情况表(电脑端申报参考样表)
附件1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 年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由设区市每年于10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莲都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 年度指标分配表
备注:1、以上指标为2017-2019年每年建设指标,2020年为巩固提升年; 2、学校食堂包含等级幼儿园。 附件3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大中型餐饮) 评估标准
说明:1、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大中型餐馆、供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食堂、150平米以上(含150平米)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项,不予评定。 3、检查项目可以合理缺项,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检查项目中设定的总分值。 4、标化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5、标化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且★关键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不超过2项为合格。 6、资料收集时间要求:评估前1年。 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定期进行抽查自检,蔬菜检测农残、腌制品检测亚硝酸盐、猪肉检测瘦肉精等。 8、“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应符合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的要求。
被评估单位名称: 地址: 许可类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评估单位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小型餐饮) 评估标准
说明:1、本评估标准表适用于小型餐馆、供餐50人以下的食堂、150平方米以下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饮品店。 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项,不予评定。 3、检查项目可以合理缺项,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检查项目中设定的总分值。 4、标化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5、标化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且★关键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不超过2项为合格。 6、资料收集时间要求:评估前半年。 7、“阳光厨房”(视频直播)或“透明厨房”(玻璃隔断)建设标准应符合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的要求。
被评估单位名称: 地址: 许可类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评估单位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众调查问卷
单位名称: 地址:
消费者的年龄______岁,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 以下每题20分,共100分。选A,得20分;选B,得0分,≥80分为合格。得分()
1.您对该餐饮单位提供的食材新鲜度是否满意? A. 满意 B. 不满意 2.您对该餐饮单位提供的餐具清洁情况是否满意? A. 满意 B. 不满意 3.您在该餐饮单位就餐有没有出现过拉肚子等不适现象? A. 没有 B. 有 4.您对该餐饮单位卫生状况是否满意? A. 满意 B. 不满意 5.您对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总体评价是? A. 满意 B. 不满意
年 月 日
申报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基本情况表 (电脑端申报参考样表)
备注:1、本参考样表与电脑申报端不一致的,以电脑端为准; 2、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可以相同; 3、通用名称指店面招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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