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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管理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真实、有效地保存和使用各类数据,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据包括各类业务数据以及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等。
第二章 数据的备份 第三条 信息中心按照数据管理范围的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包括日常备份、特殊日备份、版本升级备份以及各类数据的保存期限、备份方式、备份介质、数据清理周期等。并根据备份策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信息中心安排人员于每月末,对相应数据进行手工异地备份,此备份保存至新数据备份生成之时。 第五条 数据备份时,备份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备份作业或备份程序的执行结果,核实备份介质与备份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填写入《机房运行日志》。 第六条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必须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期、备份时间和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数据的恢复 第七条 对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必须制定书面的数据恢复方案(内容包括进行数据恢复的原因和理由、恢复何时和何种数据、使用哪一套备份介质、恢复的方法和操作步骤等),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数据恢复完成后,记录入《机房运行日志》。 第八条 在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前,必须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切实保护当前数据的安全。信息中心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认数据恢复过程和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章 数据存储介质的保管 第九条 用于转移和存放数据的移动硬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必须符合相关的产品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 信息中心对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进行定期抽检,以确认介质能否继续使用、备份内容是否正确。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 第十一条 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和运输要满足介质对环境的要求。异地存放备份数据的场所应具备防盗、防水、防火设施和一定的抗震能力。
第五章 数据的使用 第十二条 系统中的各类数据不得随意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和泄漏。因工作需要导出业务数据的,需向信息中心申请数据导出权限。除办理正常业务外,访问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测试系统和开发系统需要使用存有数据的存储设备或介质时,必须对恢复后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形处理。
第六章 数据的清理和转存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系统性能,降低运行成本,必须定期对数据量庞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数据库、表、文件进行数据清理,回收利用率极低的存储空间。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应按不同的数据类型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数据的保留期限和清理周期应根据系统性能、存储容量、数据量增长速度等因素分别制定。数据的清理必须制定清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
第七章 数据的保密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使用、窃取、篡改和破坏,充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 第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对本局存放数据的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局人员现场全程监督。有关设备或介质需送交外单位维修、维护前,应确认设备或介质内的数据已经清除。 第十八条 存放生产数据的设备或介质需要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时,应履行审批、登记和交接手续,两人以上在场,防止数据的泄密。
第八章 数据的修改 第十九条 对基础数据修改的管理要求 所有数据修改必须提出书面描述,视修改数据的重要程度,分别提交科室领导或分管理领导审批决定,批准后由专人负责进行。修改过程要认真细致,修改之后要做验收性检查,并整理保留修改过程中用到的程序。对某些特别重要或规模很大的修改,需要一人修改,多人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信息系统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系统计算机资源管理,准确掌握和监控全局各类计算机资源信息及其使用配置状况,使全局计算机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资源管理的对象是计算机硬件(包括各类计算机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机房环境支持方面的硬件设备等)、软件及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计算机资源管理是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对各类计算机资源进行跟踪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计算机资源配置管理、使用评估、清查核对、维修维护、公共设备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信息中心设立计算机资源管理岗位,具体承担相应的计算机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资源管理规定与程序 第四条 配置管理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计算机资源的添置和更新需求,报局办公室。计算机资源由办公室牵头实施采购,其中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指标的选型,采购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计算机资源由信息中心检测后方可并网运行,未经登记和检测的设备,信息中心有权不予并网、管理和维护。 (三)全局采用统一的计算机资源编码规则,计算机资源实物须粘贴统一规格的标签。 (四)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标签应包括设备编码、名称、品牌、型号、启用日期和使用人等信息。 第五条 使用评估 信息中心牵头定期对计算机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计算机资源使用配置意见,使计算机资源使用更加有效、合理。 第六条 清查核对 信息中心配合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计算机资源清查核对工作,确保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和不遗失。 第七条 维修维护管理 参照《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系统故障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调拨和共用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在同科室调拨时,应修改计算机固定资产标签的使用人信息,并报信息中心备案;若在不同科室之间调拨时,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向信息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二)计算机设备报废前应报经信息中心予以确认,并按照相关报废规定执行。 (三)对共用的计算机等设备(笔记本、投影仪等)均应建立共用设备档案,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四)共用设备如需借用,必须填写《借用申请表》(附件1)。 (五)共用设备借用前后均需检测设备完好性,对设备造成遗失、损坏等情况的,要酌情情赔偿。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借用申请表
设备编号: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计算机管理员制度
为了加强全局计算机设备、软件及网络的管理,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计算机使用、操作、应用能力,提高办公、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管理员制度的实施范围 除局机关大楼外的各科室所队等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计算机管理员。 二、计算机管理员的确定 计算机管理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工作责任心强。 计算机管理员由各单位报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备案。 三、计算机管理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有关计算机知识的各类培训、学习。 (二)不定期检查本部门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处理病毒查杀、系统恢复、简单网络故障排除、业务软件安装及简单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的财产安全,并做好设备财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故障维修事宜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辅导培训本单位人员业务软件的操作使用,对本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相关业务部门。 四、计算机管理员工作特别出色,在全局起典型模范作用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网络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管理对象:凡与本局各类计算机系统之间通讯,包括局域网、广域网的网络设备、通信线路等网络资源,以及网管系统、网络监测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辅助设施。 第三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岗,承担网络管理职责。 第四条 网络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局网络规划、管理;负责本局网络安全规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本局网络技术方案的审核;负责本局网络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推广、检查、维护;负责制定实施本局计算机网络和数据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二章 网络规划及管理 第五条 在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病毒技术。 第六条 严禁本局局域网计算机私自外接因特网。因特网的建设,必须布署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与本地局域网实施有效隔离。凡涉密的计算机严禁访问因特网。 第七条 广域网通讯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因特网服务器等与外界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设施,以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八条 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在完成数据加密网络建设之前,涉密数据严禁通过公网传递。严禁使用未经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并批准销售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九条 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超级管理员口令由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员掌握与使用。口令长度在八位以上且必须含有数字和字符。 第十条 按照省、市局IP地址的统一规划,设置本单位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并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IP地址分配情况报省、市局信息中心备案。及时将记录网络拓扑图、网络地址等网络参数的资料、介质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外借。 第十一条 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参数设置或变更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及有关参数置或变更后,应及时做好备份。严禁任何非授权用户联入我局网络。任何用户不得擅自进行网络跳线和自行分配IP地址。 第十二条 严禁传播、复制和使用黑客软件。 第十三条 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每天巡检网络系统,密切监视网络运行状况,及时排除网络出现的故障,做好网络运行和维护记录; (二)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处理,遇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和上级部门; (三)定期分析网络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必要时形成网络性能优化方案和安全报告。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带密级的信息、数据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放在因特网或内部网上。严格控制和管理信息上网的工作,建立信息上网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秩序的活动: (一)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接收信息; (二)制作、传播有害信息或带有病毒的信息; (三)盗用、泄露他人电子邮件帐号; (四)发送恶意电子邮件; (五)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机房管理规定
为保证机房内各种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机房需配备防盗、防雷、防火、防潮、防尘等设施,机房内的一切公用物品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 第二条 机房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整个网络系统及主机、网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配置、维护以及各种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三条 机房设备开机、关机和控制台的有关操作必须由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完成,禁止无关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或破坏性的操作。 第四条 机房内设备由指定工作人员作相应运行日志,详细记录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备查阅,出现问题应通知相关领导并及时解决。若出现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应立刻通知相关设备供应商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并通知部门领导以及作相关事故情况记录。 第五条 机房内严禁带入、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强磁等危险物品,机房及周边地区严禁烟火,不能明火作业,机房一律禁止吸烟。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灭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用专业灭火设备扑救,并立即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抢救。 第七条 机房内的设备必须进行建档管理,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厂商、设备品牌、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号、设备来源、供货单位、基本配置、保修单位、启用时间、存放位置、变动情况、故障情况、维修记录、报废核销等内容。 第八条 机房内设备的升级、改造、维护、维修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同时报请有关领导并填写相应记录单,严禁工作人员随意拆卸、改造或变更用途。 第九条 机房内设备配备的相关软件、技术资料整理后放入指定的技术资料柜,妥善保管,便于日后维护使用。 第十条 机房内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应纳入固定资产范畴,对网络设备的淘汰、变卖、转让、报损、报废等除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外,并由相关部门作统一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机房值班人员不能擅离岗位,早晚出入离开时要察看灯、门、窗、锁等是否关闭关好。不按规定管理而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机房出现停电,4小时以上的停电需要按照正常操作规程关闭相关服务器,尽量保证UPS对政务网站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正常供电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制度,维护人员必须定期备份系统重要数据,每天采取增量备份,每周手动进行全部备份,并及时把数据备份在备份机上。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病毒库升级情况,保证网络杀毒软件版本是最新版,确保杀毒的效果。禁止用外来的光盘、优盘、软盘。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变更系统管理员口令,确保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机房,要事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作相应工作记录报告,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触碰机房内设备,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机房内不准大声喧哗,机房内的卫生由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清扫,保持清洁,机房的安全管理与检查,由指定工作人员完成并建立相应记录与安全日志。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系统运行日志; 2.机房运行日志。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运行环境的某些异常现象影响到业务应用、系统环境、网络通信、硬件设备、机房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这种情况称为故障。计划内停机不列入故障范围。
第二章 故障的报告和受理 第三条 故障报告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信息中心电话申报维修,视故障情况填写《计算机硬件设备维护审批表》。 第四条 一般性故障由本部门信息管理员先行处理,无法处理的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解决。 第五条 科室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填写《计算机硬件设备维护表》报批。
第三章 故障的解决 第六条 故障受理后,信息中心应全力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信息中心应查明原因,向局领导汇报,并商请相关技术厂家及上级信息中心,寻求支持解决。
第四章 故障的汇总 第七条 信息中心对各类故障进行跟踪记录,做好统计。特别是对发生原因、造成的危害、处理结果要进行全面的记录汇总,编制故障汇总报告,填写《故障汇总表》(附件3),并定期对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分类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计算机硬件设备维护审批表; 2.故障汇总表
附件1: 计算机硬件设备维护审批表
附件2: 故 障 汇 总 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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