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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度区直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举证扣分考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323511294/2017-2285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7-12-07 14:24:06
索引号 323511294/2017-22854 文号 -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17-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17年度区直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举证扣分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2017年度区直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举证扣分

考评标准

 

被考核单位

分值

扣分细则

区农业局

1

未完成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项进度指标,扣0.5分;未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食品安全案件,扣0.5分。

区林业局

1

未完成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项进度指标,扣0.5分;未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食品安全案件,扣0.5分。

区水利局

1

未完成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项进度指标,扣0.5分;未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食品安全案件,扣0.5分。

区公安分局

1

未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扣0.5分;存在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情形的,扣0.5分。

区卫计局

1

未组织召开2次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扣0.5分;未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扣0.5分。

区教育局

1

未完成学生饮食放心工程新三年行动各项指标任务,扣0.5分;未完成学校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基地任务,扣0.5分。

区质监局

1

未完成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项进度指标,扣1分。

城管处州分局

1

未开展非定点定时经营的食品摊贩整治取缔工作,扣1分。

城管莲都分局

1

未开展非定点定时经营的食品摊贩整治取缔工作,扣1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