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网吧监督和管理,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网吧违法行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吧市场经营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发现网吧有以下违法行为,可以向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一)有网吧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二)有以下违法行为,向文化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8)。
1、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
2、网吧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三)有以下违法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1、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
第三条 举报以上违法行为,经文化、公安、工商部门查证属实的,文化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第一项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第二项第一点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第二项第二点的,奖励50元;
(四)举报第三项第一至二点的,奖励100元。
第四条 举报人实行实名举报,如有发现恶意举报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两人以上不同时间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并经查实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网吧举报受理单位,应详细记录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时落实查处,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要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在案件立案或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经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文化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文化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578-2155712。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按照文化部等13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精神,由区财政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