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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和程序
索引号: /2016-19125      发布机构: 莲都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6-11-18 00:00:00

 一、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 

(一)根据(莲民〔201684号)文件之规定,2016711日起,全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对本行政区域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实行跟踪管理,骨灰按规定去向集中在公墓内安 

(二)提倡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丧主要求保留骨灰的,必须在区公墓、村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埋葬点、骨灰存放室)内安葬(存放),也可以暂时在经生态化改造治理合格的已建坟墓内安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处置骨灰。禁止在公墓、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新建坟墓(翻新、刷白、修复坟墓)。违者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拆除或深埋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执行拆除。 

二、骨灰安放程序。 

(一)骨灰在区公墓、村公益性公墓安放的: 

1.亲属凭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到公墓选择墓穴 

2.亲属携带墓穴照片和墓穴使用证明(协议书、公墓证、收费凭据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具《骨灰安放证明》(此《证明》原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停止执行) 

3.亲属携带《证明》和墓穴照片,到市殡仪馆换取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领取骨灰实行节地安葬。 

(二)骨灰在已登记备案的已建坟墓(私坟)安放的: 

1.墓主或亲属必须提前、自行采取坟背覆土和坟墓四周植树绿化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治理合格。安骨灰或祭祀扫墓时不准清理坟背的覆土和花草、不准损坏坟墓四周的树木,应保持坟墓整体常年绿化覆盖不露白 

2.已建坟墓治理合格后,墓主或亲属须主动报村民委员会验收,坟墓所在地村干部要及时实地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合格的坟墓监督其重新整治。治理合格的,签署“同意使用安放骨灰”意见 

3.亲属携带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治理后的墓穴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具《已建坟墓治理合格可暂时使用安放骨灰证明》。乡镇(街道)须再次验收,对治理不合格的坟墓,监督重新整治合格后出具《证明》 

4.亲属携带乡镇(街道)《证明》和治理后的墓穴照片,到市殡仪馆换取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核查验收治理不合格的坟墓,责令重新整治合格后再出具《证明》,领取骨灰实行生态安葬。 

(三)本区户籍人员死亡后骨灰在外县(市)安放的: 

1.执行当地的殡葬管理规定 

2.亲属到骨灰安放地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开具同意接收骨灰安放证明 

3.亲属携带证明和墓穴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具《证明》 

4.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和墓穴照片,到市殡仪馆换取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领取骨灰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四)遗体在外县(市)殡仪馆火化,骨灰回莲都区安放的: 

1.执行莲都区的殡葬管理规定 

2.按本区骨灰安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规定的惠民殡葬政策。 

、已建坟墓(私坟)治理标准和验收备案要求。 

(一)坟墓治理标准和要求。 

1.墓主应自行采取坟背覆土齐平坟圈、种植花草或长绿藤类植物,坟墓四周植树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治理(不得使用树枝、毛草、遮阴网遮盖),对坟圈过大、坟背(坟柱)过高,难以治理的,墓主应自行拆除,治理后须达到坟墓整体绿化覆盖不露的标准 

2.各乡镇(街道)必须坚持“未经治理合格的坟墓(私坟)一律不予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使用”的原则,督促各村在规定时间内把已建坟墓治理合格,对拒不治理的坟墓,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执行拆除或深埋处置。 

(二)坟墓验收备案要求。 

1.全区已建坟墓(私坟)按规定期限已于2016730前完成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已登记的坟墓(包括双穴墓中另一穴尚未安葬骨灰的),各墓主或亲属必须于1130日前自行治理合格后,报坟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验收,逾期未治理合格的坟墓取消登记,不予备案 

2.各村民委员会务必于1215日前,组织力量对本村的坟墓逐一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坟墓,《申请表》退回给墓主(亲属),并告知不予登记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报乡镇(街道)申请验收; 

3.各乡镇(街道)务必于1230日前,组织实地验收,对治理不合格的坟墓,书面通知墓主(亲属)不予登记备案,治理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输入数据库,报区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4.区殡葬管理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对复查验收中发现治理不合格的坟墓,取消备案资格,验收合格的,汇总后输入数据库备查。 

                                            

  莲都区民政局 

                                2016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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