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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189/2015-28912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15-08-18 10:21:08
索引号 002650189/2015-28912 文号 莲公通字〔2015〕74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15-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1.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包括《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类人员。全区所有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以及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2.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暂设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3.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登记或变更备案。

4.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接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入库。发现登记备案人员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将持证情况通知备案单位。

二、证件管理

1.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科室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3.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情况报告保管科室,由单位组织人事科室报请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宣布作废。

三、工作职责。

1.区管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干部)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登记备案管理和证件管理工作。

2.要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做到应备尽备、应报尽报,不漏一人。要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和证件管理工作。

3.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4.各单位组织人事科室和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证件管理中涉及的文书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5.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科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未及时入库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或违反办理出国(境)证件,导致登记备案人员漏管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联系人:纪碧琴              联系电话:0578-2787184

联系地址: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5508室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2.《国家工作人员报备管理前端采集安装程序》

          3.《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2015 年 8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备 案 表.doc

附件:国家工作人员报备管理前端采集安装程序 (4).doc

附件: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doc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ceb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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