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送戏下乡”是公益文化活动,对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两美”莲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增强基层群众对文化活动选择权,规范“送戏下乡”演出活动,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促进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基层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演出活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满足群众文化需求,依据浙政办发〔2009〕92号,加强对民营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条 “送戏下乡”演出遵循“政府买单、群众看戏”的原则,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牵头负责,由区文化馆和各乡镇文广中心站组织落实,由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具体实施,达到丰富生活、凝聚人心、增强信心的作用。
第四条 莲都区范围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或者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文化艺术团队均可以向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送戏下乡”演出的申请,经乡镇文广中心站和区文化馆进行审核把关后,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五条 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现代歌舞、传统戏曲等演出节目内容质量。主题要贴近生活、服务百姓,内容要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形式要灵活多样、喜闻乐见。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时代主题,组织编创一批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特别是语言类节目。倡导“送文化”带动“种文化”,吸引和组织演出地的节目同台演出。
第六条 每次送戏下乡,演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演出时长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填写莲都区“送戏下乡”演出剧目申报表,经相关文广中心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区文化馆组织人员进行统一审查。
第七条 经过审核、审查,由区文化馆做好“送戏下乡”演出剧目的入库工作,及时进行汇总,每个季度更新一次。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科制作“送戏下乡”演出剧目的总菜单,把剧目和简介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基层人民群众点单。
第八条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把“送戏下乡”计划数和相应资金,分期下达给区文化馆和各乡镇文广中心站,每场演出的补助标准为3500元。表现区委、区政府的当下中心工作的主题性文艺演出精品节目,可以给予一定的扶持鼓励,也可以整合其他单位的资金给于扶持。
第九条 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注重演出效果和社会影响,合理安排演出档期,尽可能利用农闲时节的晚上时段开展演出,尽可能选择群众密度高的聚集地演出,优先保证农村文化礼堂的演出。
第十条 区文化馆和各乡镇文广中心站要加强对各行政村和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辖区内的“送戏下乡”演出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做好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与行政村沟通和衔接,有效预防不正当竞争,避免无序状态。
第十一条 要提前做好“送戏下乡”演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演出前一个星期要确定演出计划,把演出剧目名称、主要内容、具体时间和详细地点等内容在网站和文化莲都微信平台上公布,要在演出前2-3天将演出海报张贴至演出地所在的村镇。
第十二条 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和行政村要做好观众的组织工作,每场演出的观众人数原则上要保证在300人以上。观众人数少于200人的,要减半支付演出费用;观众人数少于100人的,不予支付演出费用,并暂停该村的“送戏下乡”活动一年。
第十三条 每场“送戏下乡”演出活动都要通过背景或横幅等醒目方式标明“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送戏下乡”。区文化馆或各乡镇文广中心站至少安排一人在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送戏下乡”活动中,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要做好车辆、演出设施设备、电器设备、场地安全等安全检查;要做好安全衔接工作,与演出地相关人员共同落实安全工作,确保演出安全。
第十五条 每场演出结束后,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填写《莲都区“送戏下乡”活动回执表》,注明演出地点、具体时间、剧目名称、观众人次等事项,由演出地的“村双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再交区文化馆或各乡镇文广中心站的现场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工作,确保演出档案资料健全完备。经费结算时,要提供每场演出的档案材料,包括演出回执单、演出节目单、演出现场照片及有关资料,现场照片要显示演出时间、活动背景横幅、观众照片等内容。
第十七条 每场3500元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2500元用于对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补助,具体包括演职人员下乡的交通费、劳务费,服装、道具、灯光、音响和舞美等的费用,剧目创作编排补助费等。1000元用于演职人员下乡的食宿费、活动的场租费、水电费以及落实安全措施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要组织区文化馆和各乡镇文广中心站加强对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监督检查。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如实上报演出场次,发现虚报、瞒报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扣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为莲都区文广新体局文艺科,联系电话为0578-21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