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445/2014-28202 | 文号 | 莲教发〔2014〕0042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教育局 | ||||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区域内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及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莲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科学、合理、有序的长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在全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区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交流常态化。进一步促进骨干教师的合理布局,每年骨干教师的交流比例为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加大普通教师的交流力度,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区义务教育骨干教师配置均衡。 三、基本原则 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现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2.增进激励。通过交流,增加中青年教师锻炼机会,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有序交流。教育局要把教师校长交流纳入我区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交流制度,明确交流程序与要求。学校要制订交流计划,每年交流的教师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总体安排相协调。各学校要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交流,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交流。 4.统筹兼顾。要统筹各类学校和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要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5.公开规范。建立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以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交流对象 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鼓励民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参与,下同)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在交流学校有空编的情况下,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 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教师和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其中教师(含任校长等职)在同一学校任教满12年(不含支教时间),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10年的必须参与交流。交流服务时间一般为三年,其中峰源、泄川、严鸟为两年(下同)。 (一)主要四类交流对象: 1.校级领导与中层干部 校级领导与中层干部任期满后,按干部选拔使用办法,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全区内交流。鼓励城区学校年轻优秀干部交流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任职。区教育局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后备干部到农村学校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3年。 2.骨干教师 骨干教师指省特级教师,区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德育)带头人,省市区教坛(德育)新秀,以及经区教育局确认,并纳入区级骨干教师管理和莲都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 骨干教师交流方式实行全区范围内交流。 3.普通教师 普通教师是指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三年及以上的教师,交流范围主要在就近片区内实行交流。普通教师交流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类: (1)服务型交流。无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区学校教师凡需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必须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的;其他需要农村服务经历的交流教师;符合交流的教师在区域内交流。 (2)互动型交流。凡有骨干教师和服务型教师流入的农村学校,须根据编制、学科对等要求,向流出学校选派中青年教师任教。操作程序为教师个人申报,学校双向选择,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竞聘型交流。凡城区学校有空缺编制的,经区教育局审定,可在全区农村学校教师中公开聘用。 (4)转岗型交流。对不胜任原任用岗位的教师采用个人申请与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岗位调整,向区域内学校交流。 4.新教师 新教师是指当年新招聘的教师。区教育局实行部分新教师留城区学校锻炼培养,培养期限一般为三年。完善新录用教师留城锻炼制度,建立留城锻炼教师档案。锻炼三年后重新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促进农村师资队伍的快速提升。 (二)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1.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但只有一所学校任教经历的男教师未满53周岁,女教师未满48周岁的,同样必须纳入交流范围。 2.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借用城区学校期间不作为农村学校任教年限,自本意见出台起在优质民办学校任教的不再作为农村学校的任教经历)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 3.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4.下学年持续担任毕业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延缓一年后交流。 5.夫妻一方已在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可以暂缓交流到农村学校。 6.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教育局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五、交流形式 轮岗交流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与培养、使用年轻教师和优化教师队伍相结合,坚持多形式、多层面开展轮岗交流工作。 1.教育局指导交流。教育局根据全区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直接提出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的指导计划,指导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2.学校推荐交流。学校根据教育局对交流对象的规定要求和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订交流计划,主要根据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 3.校区交流。紧密型城乡共同体学校,基地学校每学年互派中层及专任教师开展的跨校区交流。 4.个人申请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服务时间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原学校应预留交流教师回校的学科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校长优先安排交流,普通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本校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总数的30%。 六、配套措施 (一)建立与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全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内,每学年可以按照班额、生源等,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将编制使用和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积极配合教育局及时衔接好人员交流后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岗位聘任等相关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人事关系调动不受城乡机制制约。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研究建立不胜任教师退出机制。 (二)实行教师校长交流与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挂钩。在职称评审时,农村学校中、高级职称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区学校。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鼓励城区学校已评未聘的中、高级职称教师积极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学校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对交流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鼓励机制。 对交流到农村学校教师3年期满后回城区学校的,岗位聘任不降低。 同时鼓励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留下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区教育局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不占比例高聘一级。 (三)实行教师校长交流与校长选拔和评先评优挂钩。从2014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新任城区中小学校长原则上要有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经历。 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区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与学科带头人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今后对申报省级评优的对象必须要有上述工作经历或参与农村交流服务的经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从当年起,3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5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级。 (四)实行教师校长交流与教师培养培训相结合。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在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推选,以及名师名校长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及已经交流过的骨干教师倾斜。 (五)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之间双向交流制度。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工作,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帮扶工作,也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和跟岗学习创造条件。 (六)建立教师校长交流经费保障制度。在莲都区教育质量奖中设立教师校长交流奖励项目,对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实施奖励。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校要站在加强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和建设我区教育现代化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合理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消除思想顾虑,尤其要做好交流教师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实施。要通过教师交流,激发教师敬业爱岗、奋发向上的热情,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各校要根据教师交流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程序优先,有章可循。在具体确定交流人选时,遵循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交流人员。 (三)明确职责,健全考核。局职能科室要加强对交流教师的管理,定期了解、检查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好交流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另发)。在交流期间,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参加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各校要关心交流教师,力所能及地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促使其迅速适应岗位变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做好交流教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定期与派出学校沟通交流教师的情况。 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教研室、区域成教干部、幼儿园的园级干部及教师交流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7月份起施行。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丽水市莲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