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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进课堂进寝室进食堂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445/2013-28517      发布机构: 莲都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3-12-17 10:23:53
索引号 002650445/2013-28517 文号 莲教发〔2013〕0351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13-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莲都区教育局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进课堂进学生公寓制度的通知 》,决定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含直属单位)、学校(含幼儿园)建立领导干部进课堂、进寝室、进食堂制度(以下简称“三进”制度),通过深入学生学习和生活,认真听取师生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共同推进全区教育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进”制度的重要意义 

课堂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课堂教学是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推进课程改革的第一线。寝室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寝室服务和管理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食堂关系师生身体健康,既是提供生活服务的地方,也是重要的育人场所。开展“三进”工作,有助于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有助于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引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把关注点聚集到立德树人上来,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改善学校育人条件和环境,帮助每一位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坐进教室、走进寝室、走进食堂,带头听师生上课,主动同学生谈心,消除与师生的距离感,准确掌握教学、生活一线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科学指导,推动提高教育质量和育人水平。 

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三进”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将进课堂听课作为下基层、进学校的一项必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平时到学校参加公务活动,只要时间和条件允许,均应安排进课堂听课,听课次数每学年不少于10节,教研员听课不少于80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明确领导干部每学年进课堂听课、评课的次数要求,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听课、评课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常深入课堂听课、评课,上讲台上课。听课次数校长(园长)每学年不少于40次,副校长(副园长)每学年不少于60次;上课次数校长(园长)每周不少于4节,副校长(副园长)每周不少于教师基本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将进学生寝室、食堂作为下基层、进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平时到学校参加公务活动,应尽可能走进学生寝室和食堂,了解学校对寝室、食堂服务和管理情况,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实际,督促学校落实寝室、食堂服务和管理要求。要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寝室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学校领导干部定期走进寝室、食堂,提倡包干联系学生寝室及食堂。要经常查看寝室、食堂卫生环境是否整洁、文化氛围是否浓郁、服务体系是否健全、管理职责是否明晰,充分发挥学生在寝室、食堂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帮助学生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并解决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巩固文明寝室、满意食堂建设成果。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要将进课堂、进寝室、进食堂作为深入基层一线的重要内容、了解师生情况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要注重解决师生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听取学校、师生群众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沟通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予以整改。

 三、加强保障,确保“三进”工作取得实效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三进”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谋划,确保活动有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长期不懈深入开展起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抓出实效。 

(二)要将“三进”工作与推进“素质教育”、文明寝室建设、满意食堂与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有机结合,与开学检查、走亲连心、调查研究等活动相结合,使其深入、扎实,不流于形式。 

(三)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三进”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和委厅“24条规定”,严格遵守“严纪律、正作风、作表率”的各项要求,切实注意减轻基层学校的负担。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1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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