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445/2012-28032 | 文号 | 莲教发〔2012〕0222号 | ||
成文日期 | 2012-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教育局 | ||||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 近期,教育局多次接到反映在职教师违规家教、办班及兼课的信访件,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在职教师违规家教、办班及兼课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了教育系统的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师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组织工作组根据《莲都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家教、托管学生及校外兼课等行为暂行管理办法》(莲教发〔2012〕3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对在职教师家教、托管学生及校外兼课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立即组织全体在职教师认真学习《办法》,严格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 (一)有无《办法》规定的以下违规行为: 1.有偿家教行为; 2.对所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家教; 3.对小学三年级及以下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的家教; 4.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收取费用; 5.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6.在校内外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7.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的各类文化补习班和辅导班; 8.未经学校批准和区教育局备案,擅自进行家教、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二)对在家托管学生的,有无做到学生和家长自愿,并由家长和教师事前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并报区教育局人事监察科备案;有无超过 2人。 (三)在职教师从事家教有无做到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做到不请不教,并实行审批制度。在职教师从事家教、托管学生及校外兼课的审批程序是否到位。 (四)在职教师进行家教、托管及校外兼课的,是否同时符合《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一)学校(单位)自查自纠:各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区教育局人事监察科。以后年度,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要进行自查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二)教育局在各学校(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重点:一是在职教师从事家教、托管学生及校外兼课主体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要求;二是数量上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要求;三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等。检查的重点环节为教师个人、学校、社会培训机构。检查时间:初步安排于11月底前结束。以后年度,将每学期进行例行检查。 三、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学校的监督管理。学校必须确保在职教师进行家教、托管及校外兼课行为符合《办法》的规范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备案工作。学校要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全面负责,书记、副校长、教务主任根据分工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强化教育局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教育局成立规范家教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为常委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科,黄海明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规范家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查处工作,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管理;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对实名举报或有明确指向的举报,随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四、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学校(单位)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该停办的停办,该退钱的退钱,并进行警示教育,切实整改到位的,免于处理;未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经查实,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教师个人及学校(单位)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学校(单位)、教师要高度重视,坚决禁止有偿家教,规范家教、托管及校外兼课行为,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