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工业园区建设工程
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丽水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科负责工业园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作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确需破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待批复后再施工。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质量和安全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进行全封闭施工。
在工业园区已建成的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围墙,围墙原则上应用实体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书写有关质量、安全标语,保质清洁完整。
除城市道路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设置围档,围档高度应不低1.8米,围档应当封闭、牢固、整洁、美观,并设大门。
建筑工程未设置围档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一层以上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等材料封闭脚手架,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严禁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十一条 同一工地在同一条道路上进出道口原则上不超过1个,道口宽度不超过6m,进出道口和工地内场地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处理,路面保持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范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并与作业区分离。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牢固安全,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饮水、膳食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
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工地范围内及因该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十六条 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 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和要求,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