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人民政府受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峰源乡消防委托执法协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