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66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6-02-12

文号:

生效时间:2026-02-12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66 文号 莲发改价格〔2026〕1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6-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莲都区各供排水公司:

      《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4〕1号)规范性文件中“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时按0.4元/m³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两年。”的政策即将届满。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按原文件执行,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等市级供排水管网范围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按0.4元/m³收取的政策期满后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31日。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执行。

附件: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1).

pdf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