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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32501MB166559XA/2026-68924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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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6-04-27 

索引号 11332501MB166559XA/2026-68924 文号 莲退役军人局〔2026〕28号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区直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结合《浙江省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同步调整符合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4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4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详见附件4)。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以下同)。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908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十、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经费,超出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落实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0日施行,其中涉及的优抚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莲退役军人局〔202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1880

135840

因公

124164

127884

因病

116736

120240

二级

因战

119340

122916

因公

109932

113232

因病

102852

105936

三级

因战

104712

107856

因公

95688

98556

因病

87108

89724

四级

因战

85824

88404

因公

75324

77580

因病

67284

69300

五级

因战

67032

69048

因公

56988

58704

因病

51444

52992

六级

因战

52368

53940

因公

48180

49620

因病

39564

40752

七级

因战

39084

40260

因公

33996

35016

八级

因战

24672

25416

因公

21960

22620

九级

因战

20484

21096

因公

16008

16488

十级

因战

14400

14832

因公

11964

12324


附件2

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年标准

新年标准

一级

因战

158758

162718

因公

147910

151630

因病

137370

140874

二级

因战

142874

146450

因公

132063

135363

因病

121901

124985

三级

因战

126791

129935

因公

116214

119082

因病

106032

108648

四级

因战

109408

111988

因公

98856

101112

因病

89243

91259

五级

因战

92051

94067

因公

82005

83721

因病

73338

74886

六级

因战

75782

77354

因公

67472

68912

因病

58324

59512

七级

因战

59354

60530

因公

51143

52163

八级

因战

49539

50283

因公

42195

42855

九级

因战

42289

42901

因公

35240

35720

十级

因战

34582

35014

因公

27514

27874

附件3

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属       别

原标准

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后标准

新标准

烈士遗属

60611

64320

6432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5560

58960

58960

病故军人遗属

50509

53600

53600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31332

33556

33556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9373

31459

31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8716

29362

2942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7415

29362

29362

附件4

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属       别

原标准

新标准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12984

13308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9612

9876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属    别

原标准

新标准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7121

27834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6353

27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6293

2700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0008

10308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0584

10908

烈士遗属

41856

4311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36000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32928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

8772

9036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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