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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325010026505098/2026-1010403214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6-01-30

文号:

生效时间:2026-01-30 

索引号 113325010026505098/2026-1010403214 文号 莲政办发〔2026〕1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主要湖库藻类预警应急监测方案(试行)》《湖泊(水库)蓝藻水华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黄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蓝藻水华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对处置。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早期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提升水库蓝藻水华防控水平,健全饮用水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联动,建立相关单位与水库管理单位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致力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行动协同,形成防控合力。

3.科学应对,精准施策。依据蓝藻水华监测数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会商意见,科学研判形势,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技术措施,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4.分级响应,快速高效。根据蓝藻水华发生的范围、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实行分级响应,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措施和资源调配。

二、应急职责

形成莲都区黄村水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工作机制,协同领导和指挥黄村水库蓝藻水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1.负责蓝藻水华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2.负责信息收集与报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会商,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3.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分析,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的蓝藻防控应急处置指导;4.协调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区水利局:1.负责实施库区生态补水与换水;2.负责库区水文监测;3.负责研究确定增强表层水流动性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局:牵头负责黄村水库保护区内农污管网建设、设施改造、农污终端运维和污水转运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1.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源调查工作;2.负责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削减种植养殖氮磷污染负荷;3.负责开展渔业执法工作;4.负责投放鲢、鳙等鱼类,开展“以鱼控藻”生态治理。

区委宣传部:1.负责收集舆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负责在统一口径后,对外发布通告;3.负责协同公安部门打击关于饮用水源地的网络造谣、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区信访局:负责受理和处置公众相关投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黄村水库水源地蓝藻水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以及省级调拨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丽水市莲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出库和调运;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布点,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回收工作。

区公安分局:1.负责配合打击钓鱼等破坏水质行为;2.负责针对饮用水水源的网络造谣、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黄村水库水源地蓝藻水华事件处置工作经费,确保控藻工作的有序推进。

区经济商务局:负责指导黄村水库水源地蓝藻水华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工作,保障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的及时运输。

区卫生健康局:1.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工作;2.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范;3.负责组织开展防止水体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区气象局:1.负责气象监测项目;2.负责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黄村乡人民政府:1.协助开展辖区内蓝藻水华事件污染源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2.协助开展入库溪流的保洁工作;3.协助做好农污终端运维、优化工作和污水外运工作;4.协助开展渔业执法工作;5.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管控农业面源,落实减磷降氮措施;6.协助开展蓝藻、漂浮垃圾、死鱼等打捞及清运工作;7.协助开展辖区内针对饮用水源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8.协助做好其他水库相关工作。

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1.负责应急供水设施检修维护,适时启用应急供水;2.负责自来水出水水质检测;3.负责协调供水区域供水安全工作。

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负责库区蓝藻水华巡查工作;2.负责蓝藻防控设备物资储备工作;3.负责开展蓝藻打捞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库区保洁工作;5.配合开展渔业执法,打击钓鱼等破坏水质行为;6.负责饮用水原水水质检测。

中国电信莲都分公司、中国移动莲都分公司、中国联通莲都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照蓝藻水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事件等级,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一)重大事件

黄村水库水域单个监测点位藻细胞密度D(个/L)满足“D≥1.0×108或叶绿素a≥80微克/升”,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a.因蓝藻水华,造成水库供水停止;

b.水面有蓝藻大面积堆积发臭,对水库近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c.因蓝藻水华,水库重要水生生物分布区表层水体溶解氧浓度降低至3.0mg/L以下达到8小时并持续3天,或水生植物、鱼类和大型底栖动物等出现规模化死亡。

(二)较大事件

黄村水库水域单个监测点位藻细胞密度D(个/L)满足“5.0×107≤D<1.0×108或叶绿素a≥40微克/升”,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a.因蓝藻水华,对水库供水安全造成威胁;

b.水面可见明显蓝藻聚集,连片漂浮,对水库近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为严重影响;

c.因蓝藻水华,水库表层水体溶解氧浓度降低至4.0mg/L以下达到8小时并持续3天,或水生植物、鱼类和大型底栖动物等出现一定程度死亡。

(三)一般事件

黄村水库水域单个监测点位藻细胞密度D(个/L)满足“1.0×107≤D<5.0×107或叶绿素a≥20微克/升”,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a.因蓝藻水华,对水库供水安全造成影响;

b.水中可见明显蓝藻颗粒悬浮或水面可见蓝藻聚集成丝带状、条带状、斑片状等,对水库近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或游客观光游览造成影响;

c.因蓝藻水华,水库表层水体溶解氧浓度降低至5.0mg/L以下达到8小时并持续3天。

四、监测与研判

(一)信息收集与研判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工作,汇总水质、水文、气象等相关信息。

1.责任单位

(1)牵头执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协调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

(2)协作单位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库及入库河流的水文资料)、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文气象数据)、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同步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步加强水厂原水及出水水质监测)。

2.监测内容与频次

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承担相应水库蓝藻水华的监测预警及日常巡查工作。主要在夏秋季节藻类水华高发期开展巡查监测,其中5月、6月和9月,每周不少于一次;7-8月,每周不少于2次。相关单位发现藻类异常增殖、pH、叶绿素a浓度、藻密度等指标异常升高,以及区委宣传部、水库管理单位、供水部门等在蓝藻水华高风险期,获取到异常藻情、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厂水质异常波动的信息或舆情等,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核实信息真实性,研判发生形势、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综合判定事件等级,研究提出相应的响应措施。

(二)应急监测与跟踪研判

在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标准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动态跟踪水华发展态势,为研判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责任单位

(1)牵头执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协调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

(2)协作单位: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库及入库河流的水文资料)、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文气象数据)、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同步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步加强水厂原水及出水水质监测)。

2.应急监测内容与频次

达到事件启动标准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跟踪掌握水华状况,应急监测每天至少1次,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点位覆盖取水口、入库河口、藻华聚集区等。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温、pH、溶解氧、透明度、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藻毒素、藻密度、优势藻种类等。水文和气象监测项目包括:降雨量、水位、气温、风速、风向等。

3.敏感对象监测

达到事件启动标准时,同时开展易受蓝藻水华影响的敏感对象监测,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原水和出水水质。自来水厂原水和出水水质监测,除常规指标外,增加检测指标包括藻毒素、叶绿素a、土臭素等,确保饮用水安全。重点巡查近岸区蓝藻聚集程度、关注舆情信息。观测沉水植物、鱼类和底栖动物等重要水生生物是否出现死亡状况和死亡程度。

4.跟踪研判

启动应急响应后,跟踪收集水库和敏感对象的应急监测信息。各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定期开展会商。强化水质、水文、气象信息与蓝藻水华发生趋势的关联性分析,结合现场巡查情况,研判蓝藻水华发生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等级和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针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以下列出分级响应控制目标和处置原则:

1.Ⅲ级响应处置

发生一般事件,以应急监测和人工巡查为重点,发现藻情迅速报告、快速调度处置,防止蓝藻水华面积扩大。应急措施宜以蓝藻围捕为主,加强与供水单位协同响应,保障供水安全。具体工作布置如下:

(1)开展应急监测和气象水文监测,并将相关数据向上游同步,请求协助做好相应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区水利局、区气象局)

(2)开展水库现场巡查,做好库区及入库溪流的保洁工作,开展蓝藻打捞处置,Ⅲ级响应时应以蓝藻围捕为主,确保取水口外围500米无蓝藻水华。(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区水利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3)保障供水安全。视藻情开展水厂原水和出水检测,增加检测指标包括藻毒素、叶绿素a、土臭素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4)开展污染源溯源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5)加强实施“以鱼控藻”生态治理,在环境条件合适、鱼群密度合适、确保存活率的情况下,科学合理投放鲢、鳙等鱼类。强化渔业执法、打击钓鱼、捕鱼等破坏水质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局执法局莲都分局、区公安分局、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6)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范;开展防止水体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区卫生健康局)

2.Ⅱ级响应处置

发生较大事件,以蓝藻拦截、打捞和处置为重点,充分调动各单位力量处置,直至蓝藻水华消退。在Ⅲ级响应处置工作布置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

(1)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做好减磷降氮措施。(区农业农村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2)做好保护区范围内农污终端运维工作和农污终端污水转运处理工作,优化农污终端出水水质。(区建设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3)做好库区及入库溪流的保洁工作,Ⅱ级响应时应增加打捞水生植物、垃圾、鱼类等。(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区水利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4)合理实施生态补水与换水,协调上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采取水库排水换水,优化水体流动性。(区水利局)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改善水体质量。(区气象局)

(6)保障供水安全,检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做好切换取水口和应急供水准备,每日开展水厂原水、出水检测。(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7)积极对接联系专家团队,提出蓝藻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联动上游同步优化控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区水利局、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

3.I级响应处置

以防范次生灾害为重点,集中调配力量处置,防止蓝藻大面积堆积发臭,防范水生植物、鱼类和底栖动物等规模化死亡。在Ⅱ级响应处置工作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

(1)持续组织蓝藻围捕作业,重点水域实施增氧曝气,视藻情延长蓝藻应急打捞处理作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调水补水量。强化库区及入库溪流的保洁工作,延长打捞作业时间,及时打捞死亡的水生植物、鱼类和底栖动物等。(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区水利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2)强化控污措施,优化农污终端出水水质,紧急条件下采取全部外运处置。(区建设局、黄村乡人民政府)

(3)及时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供水设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二)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在蓝藻水华事件发生后,宣传部门组织开展舆情信息收集与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三)应急响应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单位应持续组织监测,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效果,动态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1.应急调整或终止条件

在I级预警期间,连续3天未达到I级预警值自动降至Ⅱ级;在Ⅱ级预警期间,连续2天未达到Ⅱ级预警值自动降至Ⅲ级;在Ⅲ级预警期间,连续2天未达到Ⅲ级预警值自动解除预警。

事件现场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级别或影响范围达到上一级响应级别时,向上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响应范围。

当应急监测数据表明,蓝藻水华已基本消除,相关指标连续2天均低于一般事件启动标准,且对供水安全的威胁已解除时,联合会商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调整或终止的程序

(1)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调整、终止时机的建议,并上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会商结果及区政府意见向各单位下达应急调整或终止命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开展后续处置工作,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风险已经解除。

(四)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黄村乡人民政府、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巡查、水质自动站预警、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水库蓝藻水华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水源地蓝藻水华事件发生情况。若接到水库蓝藻水华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水质异常后,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刻会同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技术研判,形成预警建议。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库蓝藻水华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通报。若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受到上游相邻行政区域影响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初报:相关单位发现出现蓝藻水华事件后,初报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报告,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蓝藻水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程度、信息来源、基本过程、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对初步认定为蓝藻水华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需第一时间直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溯源调查职责单位在查清事件发展情况后,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报告蓝藻水华监测数据、起因和性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蓝藻水华发展趋势、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紧急信息随时续报。

(3)终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控藻处置职责单位应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措施、过程、结果等。终报需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原则上1周内报告。

六、后期工作

蓝藻水华事件处置完毕后,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单位及时报送负责人员名单,实行定岗定责,确保应急期间24小时在岗响应。组建联络群,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汇报,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单位履行职责。

(二)物资保障

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事件分级响应需求,科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建立物资紧急调用机制,形成物资储备台账,明确储存地点、数量、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物资性能良好、随时可用。

(三)技术保障

整合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区气象局、区水利局等单位的技术力量,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水质自动监测站、便携式快速检测设备等在水华监测预警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监测、水利调度、应急指挥等信息平台,实现水情、藻情、气象、应急资源等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快速传输,支持科学决策和指挥调度。

(四)其他保障

财政保障:区财政局针对黄村水库蓝藻水华应急事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控藻设施物资储备,确保控藻工作有序推进。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区委宣传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性发布防控信息、防控科普知识,避免恐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统一对外口径,在蓝藻水华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权威通告。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的及时运输。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交通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医疗救护、水质健康风险评估、公众健康防护指导等工作。

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如需)和必要的人员疏散工作。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牵头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批准发布实施。预案演练由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牵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参与。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报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莲政办发〔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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